在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定义中,机动车涵盖了各类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有轨或无轨电车等多种类型。这其中,机动车的范畴相当宽泛,主要是指那些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可供人员乘坐或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尽管某些车辆并不完全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但只要其具备机动车的基本构造特征,在特殊情况下仍有可能被视为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广涉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轮式机械车、有轨无轨电车等,涵盖动力驱动或牵引的轮式载人载物及工程作业车。特别注意,未完全合规车辆,若具机动车基本构造,特定情境下亦可能纳入此罪机动车范畴。
二、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标准如何?
危险驾驶犯罪,是关于在我国道路上驾驭机动车的法律规定,并且针对以下四种情况予以明确:
首先,是存在追逐竞驶行为且情节恶劣者;
其次,在饮酒后驾车的驾驶员;
再者,涉及到校车运营或旅客输送业务时,车辆超载或速度过快的严重违规现象;
最后,违反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并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这种情况。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毁一辈子怎么判
危险驾驶罪,常以不同类型之机动车在道路上酗酒驾车或实施非法飙车行为入罪。
其刑期长短依犯罪情节轻重而定。
如若被认定为醉酒驾车者,将面临刑事拘留及罚金惩罚,拘留期限通常在1个月至6个月之间。
然而,如果犯罪行为涉及其他严重情节,例如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严重超速行驶等,则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惩处。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危险驾驶罪并不必然意味着人生的毁灭。
在法律框架下,犯罪者若能积极认罪悔过、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且在服完刑期之后,通过自身不懈努力进行改造,那么他们未来的生活仍有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尽管如此,我们也无法否认,犯罪记录可能会在某些领域对个人产生一定的限制与影响。
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广涉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轮式机械车、有轨无轨电车等,涵盖动力驱动或牵引的轮式载人载物及工程作业车。特别注意,未完全合规车辆,若具机动车基本构造,特定情境下亦可能纳入此罪机动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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