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误伤能立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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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故意伤害罪的审判过程中,判断是否立案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误伤指的是没有恶意但造成了损害。如果符合过失重伤罪的要件,可以立案;否则,如果没有达到犯罪标准,但构成了民事侵权,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追究责任。
故意伤害罪误伤能立案吗

一、故意伤害罪误伤立案

在故意伤害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若涉及到误伤问题,能否予以立案须根据多个层面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与考量。所谓误伤,系指实施行为之人并未怀有蓄意伤害他人之恶意,然而其行为却导致对方遭受损害这一事实的出现。在此情况下,如该行人类似于过失致人重伤罪构成要件,便是具备立案条件的。反之,倘若行为人所施行的行为在客观上尚未达到犯罪的标准,但却对受害者造成了民事侵权,那么受害方便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向行为人索求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审理中,误伤是否立案需综合多因素考量。误伤指无恶意却致损。若符合过失重伤罪要件,可立案;否则,若未达犯罪标准但构成民事侵权,受害者可通过民事诉讼追责

二、故意伤害罪的减刑情节是什么

(一)对于基准刑设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如造成轻微程度轻伤,则可在第一至第三个量刑区间内予以减轻处罚;

若是基准刑设定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中,造成轻伤程度较轻者亦可在第一至第二个量刑区间内予以减轻处罚。

(二)如果被害人在事件中有过失行为,可在第一至第三个量刑区间内予以减轻处罚;

而在基准刑设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可在第一至第五个量刑区间内予以减轻处罚。

(三)当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如果犯罪分子能够主动积极地进行救援被害人,那么就可在第一至第二个量刑区间内予以减轻处罚。

(四)若犯罪嫌疑人具备真诚悔过、认错态度良好等特征,或者是由于家族内部矛盾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同样可以在第一至第二个量刑区间内减轻处罚。

(五)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展现出一定的法定减责情节,同时表现良好,愿意赔偿被害者的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但并未出现其他法定加重情节,在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其实施管制、拘役或减少或免除处罚;

而在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则通常应予以减轻处罚。

(六)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两个或更多的法定减轻或从轻情节,并且其中至少有一项应视为应当减轻情节的话,另外也不存在任何可能阻碍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形,可以考虑在超出法定刑范畴内减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类情况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的深入讨论决定。

(七)若犯罪嫌疑人能够全额或者大部分赔偿被害者的经济损失,可以在第一至第三个量刑区间内减轻处罚;

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者的谅解,则可以在第二至第五个量刑区间内减轻处罚。

此外,如果被害人只是轻伤(程度较轻),而犯罪嫌疑人却能对自己的罪行表示诚挚忏悔且无其他法定加重情节,法院还可考虑采取管制措施或者宣告其免于刑事处罚。

(八)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投案自首,可以在第二至第四个量刑区间内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仅有自首情节,还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应予以减轻处罚;

若基准刑设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较轻的,司法机关还可以考虑对其实施栅押、管制或是免予刑事处罚。

(九)如果犯罪嫌疑人能提供有价值的情报,协助政府部门完成重要工作,即属立功表现,可以在第一至第三个量刑区间内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应予以减轻处罚,同样,若犯罪情节较轻,基准刑设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还可考虑对其实施栅押、管制或是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9级伤残怎么判

对涉及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构成九级伤残的定罪量刑,必须要全方位综合各种相关要素进行准确判断与评估。这种情况下,对于故意伤害罪行的处罚,其量刑标准主要是基于所带来的伤害程度以及犯罪过程中所采用的犯罪手法与犯罪之后的实际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虑。通常情况下,招致九级伤残这样严重的后果是被视为重伤范围之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实施了故意伤害罪行,并且导致他人重伤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然而,如果罪犯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积极立功或者积极赔偿受害者并获得对方的谅解等表现良好的情况出现,那么他们有可能会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但是,最终的量刑结果仍然需要依据整个事例的所有事实和证据,包括犯罪的动机、使用的手段的严重性程度、之前是否有过累犯记录等多个因素的合理考量。法院应当在全面分析这些因素后,给出公正且合理的判决决定。

故意伤害罪审理中,误伤是否立案需综合多因素考量。误伤指无恶意却致损。若符合过失重伤罪要件,可立案;否则,若未达犯罪标准但构成民事侵权,受害者可通过民事诉讼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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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
2、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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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张某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其要求吴某某按照每天500元的标准赔偿其误工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张某的误工费只能参照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再者,张某的工作并非不可替代,他完全可以雇佣收割机驾驶员代替其作业。由张某按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雇佣驾驶员的报酬,是比较合情合理的。而张某支付给雇佣驾驶员的报酬即是张某实际减少的收入。具体到本案而言,张某因伤所受直接损失为自己不能驾驶需雇用驾驶员而直接发生的损失,而作为经营者的损失则是可以避免的。 综上,张某的误工费应当参照当地收割机驾驶员或与其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案情】 2008年5月31日,凤阳县临淮镇张某驾驶其所有的联合收割机到同镇的吴村收割小麦。正在吴村进行小麦收割的吴某认为张某抢了其生意,便到张某的联合收割机前阻止张某作业。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吴某遂向张某头部打了几拳,致张某面部软组织损伤,左眼顿挫伤。张某当天被送到县 第一医院住院治疗,6月12日出院,共住院13天,花去医疗费225 7.24元。张某与吴某就民事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向提讼,要求吴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750.74元。其中,张某的误工费是按收割机所有者日经营收入500元一天计算。吴某辩称,张某的误工费不应按一天500元计算,应按收割机驾驶员工资计算。 【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对张某的误工费赔偿标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小麦收割期间住院疗伤,其误工费应当按照张某在这一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张某主张其收割小麦的收入是平均每天500元,并已提供证据证明。故可按每天500元计算张某的误工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误工费应按照雇佣收割机驾驶员的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张某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张某因住院疗伤不能进行小麦收割工作,但其完全可以雇佣收割机驾驶员代替其工作。张某支付给雇佣驾驶员的工资即是张某实际减少的收入。 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判决吴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3150.24元。 【评析】 本案中张某既是收割机所有者也是收割机驾驶员,张某主张按作为收割机所有者日收入计算误工费,而吴某认为应按驾驶员计算误工费,这也是本案原被告最大的争议焦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张某虽然是农民,但他从事小麦收割经营活动。而该经营活动的收入虽然不固定,但客观上高于专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收入。如果按照当地农民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张某的误工费,显然有失公平。张某主张的其收割小麦的收入是平均每天500元的事实,是其正常经营状态下的事实。但是在小麦收割期间,还有因下雨地湿及张某使用的收割机出现机械故障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收割机作业的可能。因此,张某在小麦收割期间的收入并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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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张某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其要求吴某某按照每天500元的标准赔偿其误工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张某的误工费只能参照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再者,张某的工作并非不可替代,他完全可以雇佣收割机驾驶员代替其作业。由张某按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雇佣驾驶员的报酬,是比较合情合理的。而张某支付给雇佣驾驶员的报酬即是张某实际减少的收入。具体到本案而言,张某因伤所受直接损失为自己不能驾驶需雇用驾驶员而直接发生的损失,而作为经营者的损失则是可以避免的。 综上,张某的误工费应当参照当地收割机驾驶员或与其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案情】 2008年5月31日,凤阳县临淮镇张某驾驶其所有的联合收割机到同镇的吴村收割小麦。正在吴村进行小麦收割的吴某认为张某抢了其生意,便到张某的联合收割机前阻止张某作业。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吴某遂向张某头部打了几拳,致张某面部软组织损伤,左眼顿挫伤。张某当天被送到县 第一医院住院治疗,6月12日出院,共住院13天,花去医疗费225 7.24元。张某与吴某就民事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向提讼,要求吴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750.74元。其中,张某的误工费是按收割机所有者日经营收入500元一天计算。吴某辩称,张某的误工费不应按一天500元计算,应按收割机驾驶员工资计算。 【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对张某的误工费赔偿标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小麦收割期间住院疗伤,其误工费应当按照张某在这一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张某主张其收割小麦的收入是平均每天500元,并已提供证据证明。故可按每天500元计算张某的误工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误工费应按照雇佣收割机驾驶员的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张某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张某因住院疗伤不能进行小麦收割工作,但其完全可以雇佣收割机驾驶员代替其工作。张某支付给雇佣驾驶员的工资即是张某实际减少的收入。 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判决吴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3150.24元。 【评析】 本案中张某既是收割机所有者也是收割机驾驶员,张某主张按作为收割机所有者日收入计算误工费,而吴某认为应按驾驶员计算误工费,这也是本案原被告最大的争议焦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张某虽然是农民,但他从事小麦收割经营活动。而该经营活动的收入虽然不固定,但客观上高于专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收入。如果按照当地农民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张某的误工费,显然有失公平。张某主张的其收割小麦的收入是平均每天500元的事实,是其正常经营状态下的事实。但是在小麦收割期间,还有因下雨地湿及张某使用的收割机出现机械故障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收割机作业的可能。因此,张某在小麦收割期间的收入并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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