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乃是一项法律法规授权实施的强制性行政手段,而行政处罚则主要针对那些涉嫌违反行政法但尚不够以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施加之惩罚。
一般来说,刑事拘留之后并无必然转为行政处罚之理。
刑事拘留乃属于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审理过程中所应遵守执行的,且系在调查过程中,遭遇法定紧急情形之下,对于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确切可行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力监管措施。
若经深入调查,确认该犯罪嫌疑人之实行行为并不足以成立犯罪或犯案情节极其轻微、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者,应当依法撤销案件,至此,亦无可能将刑事拘留转变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机关立案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暂时剥夺自由的强制措施。 它非行政处罚,后者针对轻微违法。 拘留后若查无实据或情节极轻,案件撤销,不转为行政处罚。
二、刑事拘留办案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相关法规条例,拘留行动需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当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人员认定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时,应该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提交一份名为《呈请拘留报告书》的文件,详尽地阐述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以及拘留的具体原因。
接着,此报告书需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并批准签署,方能发出拘留令。
另一方面,若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则按照程序,由办案人员初步拟定意见,经部门负责人仔细审核,最后由检察院院长做出裁决,再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在异地实施拘留或逮捕行动时,需事先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所在的公安机关,而被拘留或逮捕人员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给予积极协助及配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刑事拘留办案规定有哪些
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予以受理之事件,在进行侦查操作过程中,正值遭遇法定紧急状况之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关于此项办案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存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例如正在筹备犯罪行为、实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等情况;其次,作出决定的机构一般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最后,拘留期限一般设定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到四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在执行拘留的过程中,必须向被拘留者展示拘留证,并且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或单位。此外,被拘留者还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机关立案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暂时剥夺自由的强制措施。 它非行政处罚,后者针对轻微违法。 拘留后若查无实据或情节极轻,案件撤销,不转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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