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保证金哪里交
取保候审保证金须委托专员交付至执行机关指定的专有银行账户,而通常该执行机关是负责案件调查与处理的公安部门。
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在于确保被怀疑犯下罪行或是正在接受审判的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自觉遵守各种法规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取保候审保证金须委托专员交付至执行机关指定的专有银行账户,而通常该执行机关是负责案件调查与处理的公安部门。 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在于确保被怀疑犯下罪行或是正在接受审判的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自觉遵守各种法规和规定。
二、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可以出去工作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有权外出工作,但是这种权利并非无限制。
首先,他们需要经过执行机关——也就是我们公安机关的同意和许可。
如果任何被取保候审人员未得到正当获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区,我们有权没收他们已经缴纳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以下处理措施:
要求此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书面声明并承认错误,再次缴纳保证金以获得取保候审资格;
或者由我们监督和关押,直到案件彻底解决为止。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取保候审这个司法程序中,即使检察机关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也不排除对已获得保释的当事人进行传唤的可能性。检察机关之所以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其背后的原因或许是罪行轻得可忽略不计或者所掌握的证据略显不足等等。然而,在作出不起诉这项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决策之前,为了能够更全面地审查事例,并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检察机关拥有传唤当事人的权力。同样,在决定作出之后,为了履行告知等必要的法律程序,也有可能需要再次传唤当事人。总的来说,不起诉的决定通常预示着该事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终结可能性较大。然而,当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接收到传唤通知时,他们仍然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否则,这将有可能构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从而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
取保候审保证金须委托专员交付至执行机关指定的专有银行账户,而通常该执行机关是负责案件调查与处理的公安部门。 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在于确保被怀疑犯下罪行或是正在接受审判的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自觉遵守各种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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