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送到看守所吗
刑事拘留在大部分情况下会将嫌疑人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
具体来说,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展开侦查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了法定的紧急情形,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员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在大部分情况下会将嫌疑人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 具体来说,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展开侦查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了法定的紧急情形,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员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办不了取保怎么处理
在刑事案件中,若希望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则必须先满足特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在此之后,需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且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完成。
例如,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的当事人;
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只有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才可考虑予以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拘留办案规定有哪些
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予以受理之事件,在进行侦查操作过程中,正值遭遇法定紧急状况之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关于此项办案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存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例如正在筹备犯罪行为、实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等情况;其次,作出决定的机构一般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最后,拘留期限一般设定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到四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在执行拘留的过程中,必须向被拘留者展示拘留证,并且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或单位。此外,被拘留者还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刑事拘留在大部分情况下会将嫌疑人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 具体来说,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展开侦查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了法定的紧急情形,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员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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