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属于谁申请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由其本人、直系血亲、监护人以及辩护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此外,对于已经被拘禁且相关案件尚未处理完成的情况下,相关的司法机构也有义务为这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取保候审的保障。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为了确保未被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要求他们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承诺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拘留或者暂时解除其拘留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及被告人可由本人、亲属、监护人、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 拘禁期间未结案,司法机构应保障此权利。 取保候审系司法机关要求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保证金,并承诺随传随到,避免逃避法律程序,同时可能解除拘留的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在什么阶段可以申请
可以选择不同的工具进行处理,但关键在于它是否符合如下几方面的要求:
首先,罪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并处独立使用之附加刑;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但是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再次,针对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在实施取保候审时也应确保其不具备产生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
最后,如果被羁押的时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亦必须考虑采用取保候审以保持司法程序的正常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在检察院会不会收监
在接受了取保候审之后,若当事人在司法机关对事例进行审查起诉阶段是否将其收监,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假如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执行期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未经过许可擅自离开居所地所在的城市或县级区域,亦或是试图干扰证人的正常作证等行为,则有可能面临被重新收押的境况。此外,检察机关在审理事例的过程中,若是经审查发现事例涉案情节恶劣,当事人原有的取保候审条件已经不再适用,或者是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认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实施逮捕的,也会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即由取保候审转为逮捕,从而导致当事人被收监。然而,如果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且事例的基本情况并无出现重大变动,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重新收押的。
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及被告人可由本人、亲属、监护人、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 拘禁期间未结案,司法机构应保障此权利。 取保候审系司法机关要求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保证金,并承诺随传随到,避免逃避法律程序,同时可能解除拘留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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