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特殊的法定情境下,涉及信用卡诈骗罪行的当事人可能得以规避严厉的刑事制裁。
例如来说,倘若涉案罪犯的行为轻微程度明显,或者行为人为寻求宽大处理自愿投案自首,或者在案件中作出了显著的立功贡献,甚至主动退还赃款等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主要目的,违反相关信用卡管理法规,通过使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获取大量财物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特定法定情境下,信用卡诈骗犯可能免受重刑,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自首、立功显著或积极退赃等。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利用信用卡欺诈获取财物。
二、信用卡诈骗罪追诉时效期限规定是什么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追诉时效问题有如下规定: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况下,其追诉时效为五年内;
其次,如果被告人可能会面临五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此时的追诉时效则延长至十年内;
再次,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他们的追诉时效将进一步延长,达到十五年时限;
最后,当案件达到适用最长诉讼时效的标准且历经二十年仍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话,罪犯将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案立案是怎样的
在我国,确定某起信用卡诈骗案是否被列为公安机关的正式事例,往往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要求。
依据现行法规,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话,公安机关即应启动立案程序:涉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且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均可视为“数额较大”,公安机关必须对此类事例展开立案侦查和起诉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恶意透支,系指持卡人出于非合法占有的动机,在国家金融管控规定的限额或时限之外持卡消费或取现,并且在发卡机构通过信函或电话方式进行两次催缴后,仍然超过三个月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对于此类事例的立案步骤主要包括:首先由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然后公安机关对事例进行初步审查,若认定该案具有犯罪事实,且属于其管辖范围之内,则应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特定法定情境下,信用卡诈骗犯可能免受重刑,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自首、立功显著或积极退赃等。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利用信用卡欺诈获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