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保释候审的可能性受到众多复杂因素的综合影响。
虽然曾经有过犯罪记录未必绝对无法获得保释候审资格,然而这种情况的确会加大申请的困难程度。
这是因为有前科的人员往往可能被认为存在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及的新的犯罪行为性质相对轻微,并且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的附加刑;
或者即使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只要采取保释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那么他们仍然有可能获得保释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保释候审可能性受多重因素制约。 犯罪记录虽不绝对排除资格,但会增加难度,因前科者可能被视为再犯风险高。 然而,若新罪轻微,可能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或虽涉重刑,但保释不致社会显著危害,则仍有机会获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存在几种呢
所谓“取保候审”,乃是指侦查、起诉以及审判三个环节的司法机关,针对尚未遭受拘禁且正受刑事追究之人士,为了确保他们不会逃脱对应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依法令其提供担保人员或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据此出具相应的担保文书,以此来确保应传唤者及时报到的一种刑罚执行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在取保候审阶段再次实施罪行,司法程序中管辖权的确立遵循着一些特定的原则。总体而言,绝大多数情况下,此种管辖权应由犯罪的发生场所所在的地方法院享有。此处所指的“犯罪地”不仅包含了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还涵盖了造成犯罪结果的地区。若经计算,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地方法院进行审理更为合适的话,那么该地方法院也具有相应的管辖权。当涉及到多个同等级别的地方法院均有资格行使管辖权时,则应由最早接手处理此案的地方法院进行审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有必要,可以将事例移交至主要犯罪地的地方法院进行审理。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这无疑会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产生负面影响。
保释候审可能性受多重因素制约。 犯罪记录虽不绝对排除资格,但会增加难度,因前科者可能被视为再犯风险高。 然而,若新罪轻微,可能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或虽涉重刑,但保释不致社会显著危害,则仍有机会获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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