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是否构成盗窃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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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守自盗,是指保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财物,属于盗窃犯罪行为。 按照《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如果金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监守自盗是否构成盗窃罪

一、监守自盗是否构成盗窃罪

一般来说,监守自盗的恶劣行径往往被视为构成盗窃犯罪

所谓“监守自盗”,即是指那些身负保管财物之责的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占其所负责保管的财物。

在此种情形之下,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或私人财物,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素。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涉及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情况,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刑罚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还需接受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监守自盗,即保管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财物,属盗窃犯罪。 依《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入户、携凶器、扒窃等,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及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特别巨大或情节极严重者,可判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附加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监守自盗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与相关行为的界定:

此类犯罪一般指向的是内部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优势,非法占有单位财产的不法行为。

例如所谓“监守自盗”便是典型的例子。

关于应受刑事追究的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成员通过职务之便,未经合法途径将所在单位财物资予私人,其涉案金额超过六万元人民币,则公安部门应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主犯的身份差异。

简言之,贪污罪的实施者仅限于拥有特定身份——即国家公职人员的人群;

而职务侵占罪的侵害对象则指向所有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劳动者,其身份可以涵盖例如股权变动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公司在内的各种类型企业中的员工。

同时,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在特定场合下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责;

而对于职务侵占罪而言,这类人员可以是经由雇佣合同委派协议或其他聘用方式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及其他类似单位履行管理职能,且同时具备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监守自盗是贪污罪吗

关于打着公职之便进行自盗是否构成贪污罪这一问题,实际上存在着不同的解读。我们首先明确一点,贪污罪是指在国家公务活动中,某些公职人员利用自己职责上的便利条件,采用侵吞、窃取、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犯罪行为。因此,如果实施监守自盗的主体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并且他们所盗窃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此外还充分运用了其职务上的种种便利条件,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贪污罪。然而,若该行为的实施者并非国家公职人员,例如普通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那么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被判定犯有职务侵占罪。在对贪污罪的构成进行判断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到行为人的身份、被盗财物的性质以及行为手段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监守自盗,即保管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财物,属盗窃犯罪。 依《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入户、携凶器、扒窃等,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及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特别巨大或情节极严重者,可判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附加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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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是什么罪,判刑标准是什么?
监守自盗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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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家开个公司,弟弟是总经理,只要一没钱,就监守自盗, 这种属于盗窃吗??监守自盗构成盗窃罪吗?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盗窃单位财物
原审被告人董甲伙同涉案人员夏兴军(另案处理),于2008年年末某日17时许,进入回收二部仓库,窃得价值15,000元的废硬质合金辊环150公斤。
原审被告人董甲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间,单独或结伙他人,先后四次进入回收二部仓库,董乙明知董甲等人盗窃单位财物,予以放行,董甲、董乙等人共计窃得价值18,280元的废硬质合金辊环182.8公斤和价值5,650元的废冷热交换器内紫铜散热管226公斤。
在上述四次盗窃过程中,原审被告人董乙作为回收二部的门卫,在发现原审被告人董甲第一次实施盗窃时,予以配合放行。后三次盗窃均由董甲事先电话联系董乙,以确定作案时间,在董乙当班在岗时,董甲等人进入回收二部仓库盗窃财物,后由董乙放行,事后由董甲销赃,董乙从中分得赃款共1,800元。
2009年3月4日20时许,原审被告人董乙主动至本市宝山区杨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退缴赃款15,000元。2010年10月19日上午,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在辖区内对流动人口进行清查时,原审被告人董甲向公安机关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监守自盗构成盗窃罪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甲、董乙相互结伙或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董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董甲、董乙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董乙到案后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董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董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董甲、董乙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董甲、董乙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董甲、董乙结伙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董甲、董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在董甲、董乙四次共同犯罪中,董乙作为被害单位门卫,在发现董甲第一次实施盗窃时,予以配合放行,并向董甲提供手机号码的联系方式,后三次盗窃,董甲均与董乙事先预谋,在董乙当班在岗时,董甲等人进入回收二部仓库盗窃财物,后由董乙放行,并分得赃款。董乙在共同犯罪中,与董甲等人内外勾结、相互配合、监守自盗,其行为系共同盗窃犯罪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应认定为从犯。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董甲、董乙均具有自首情节,对董甲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董乙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董乙到案后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对董乙可以适用缓刑。监守自盗构成盗窃罪吗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1)宝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人董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董甲、董乙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二、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1)宝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被告人董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原审被告人董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原审被告人董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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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构成盗窃罪自诉案件吗
盗窃罪通常情况下都不会按照自诉案件来处理,司法实践中盗窃案件是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对于有一部分情节比较轻微的盗窃案件,比如说判罚标准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按照自诉案来处理,但最好还是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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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监守自盗构成哪些罪
[律师回复] 对于店员监守自盗构成哪些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店员监守自盗,根据涉案金额的多少,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五千元以下构成盗窃罪,五千元以上构成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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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假币构成盗窃罪吗
盗窃假币也构成盗窃罪。如果将假币误以为是真人民币,即产生非法占有有目的,并秘密窃取,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把假币当真币盗走,是由于他对盗窃对象认识错误所造成的,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对象不能犯,属于盗窃罪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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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朋友,他是一家集团公司董事长家的保姆。他们的老板都去外地出差了,就剩他一个人,保险柜也没有锁,见钱眼开,把业主给偷了,监守自盗,没钱买毒品,盗窃五万的车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十五万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具体的还要看律师如何辩护。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 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也是本罪与抢劫、抢夺、诈骗等侵犯产罪区别的关键。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用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经手发觉的方法,暗中将他人财物取走的行为。这里应注意两点:
(1)秘密并非必须事实上不为人知,而主要是行为人自以为的秘密。因此,事实上不为人知,或者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已发觉但行为人以为没被发觉,或者在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的情况下,行为人当着其他的面公开拿走财物,都属于秘密窃取;(2)秘密窃取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有两类其
一,一般类型,即常见的入户盗窃、扒窃、顺手牵羊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空间上发生置移动;其
二,特殊类型,如利用计算机盗窃、盗用他人电信码号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间上并不发生移动。
2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可以是合法财物,也可以是禁品或者被非法占有的财物。不动产本身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但从不动产上拆卸或者分离来的物品,如房屋上的门窗、砖瓦等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盗窃刑法单列罪名的特定对象的,不定盗窃罪,而应定相关犯罪。
3 本罪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误将他人物当成自己的财物拿走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本罪。悄悄拿走他人用或者保管中的自己财物的,原则上不构成本罪。但将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收缴的本人财物走的,应定本罪。
4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但对于单位有关人员为牟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的盗窃,情节严重,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 构成本罪以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多次盗窃,是指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窃3次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之
一,即可构成本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主要标准,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标准,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这里应注意三点:其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窃取的财物的价值数额。盗窃信用并使用的,其盗窃数额应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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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盗窃数额以人民币计算。盗窃外汇的,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2 上述数额标准只是一个原则界限,虽未达到但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盗窃罪:(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同时,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作为盗窃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脏、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3 对于下列发生在特定场合或者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盗窃,司法解释规定有专门的数额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铁路运输过程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2)盗窃增殖税专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标准。
4 盗窃未遂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
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
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评判、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位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
1、
3、
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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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能是否构成盗窃罪?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窃电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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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多少金额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金额标准分为了三种,包括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在1千元到3千元以上,数额巨大则是3万元到10万元以上,而要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话则金额要求在30万元到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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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多少钱会构成盗窃罪,盗窃多少钱才可以构成盗窃罪
[律师回复] 一、偷窃多少钱会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盗窃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标准。如没有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就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院、公安部的规定,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至10万为起点。对此,不同的省市也有一定的区别,比如江西省的标准为: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 二、偷亲人的钱会构成盗窃罪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犯罪处理。“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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