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制度中,对于严重超员与超载行为的确立,主要是根据超越车辆核定乘客人数或货运量的情况进行判断的。
在大部分情况下,若涉及驾驶大型客运车辆,其实际载客量超出了核定数量的50%以上,或者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核定数量的15人以上;
而在驾驶中型客运车辆时,其实际载客量超出了核定数量的80%以上,或者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核定数量的10人以上;
至于驾驶小型和微型客运车辆,其实际载客量超出了核定数量的100%以上,或者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核定数量的7人以上,便可被视为严重超员行为。
此外,对于超载行为,当货物装载量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50%以上时,通常也会被认定为严重超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法规中,严重超员与超载的界定基于超越核定乘客数或货运量的程度。 大型客车超员50%或超15人、中型车超80%或超10人、小型及微型车超100%或超7人,均视为严重超员。 而货物超载超过核定总质量50%以上,则认定为严重超载。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道路安全,减少交通事故风险。
二、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在犯罪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强调的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也就是他们是否意识到自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以超速方式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争的行为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并且他们是否有意愿去实现或者容忍这些威胁的状况的存在,而这便是他们的主观故意。
2.在犯罪客观方面,危险驾驶罪所表现出的客体特质便是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以超速方式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争等行为所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而且这些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要构成危险驾驶罪,就需要在客观行为方面满足上述条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故意怎么判
危险驾驶罪在其主观构成要件上体现为故意。对于如何精确地对犯罪故意进行判定,主要是通过考察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的明确认知以及对此种行为的放任态度来实现。例如,如果某人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仍然坚持驾车,那么这无疑表明了其主观上不乏有故意犯罪之意图。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司法机构往往会根据各种因素进行综合性判断和评估。这些因素包括酒精浓度的测定数据、行车的路径和时间段、行为人是否曾有过犯罪记录、以及他或她在面对警方的查问时是否有意躲避等等。假如酒精浓度严重超出正常范围,就有极大的可能性把这种行为认定为带有犯罪故意的行为。然而,若背负某些特殊情况,例如由于他人恶意劝酒而不得已饮酒并在醉酒后误以为清醒继续驾车,则需要对其主观故意进行更深入和细致的审查与评估。总的说来,对于危险驾驶罪中犯罪故意的判定,是一项需要全面考虑并进行具体分析的复杂工作,必须以充足的证据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
危险驾驶罪法规中,严重超员与超载的界定基于超越核定乘客数或货运量的程度。 大型客车超员50%或超15人、中型车超80%或超10人、小型及微型车超100%或超7人,均视为严重超员。 而货物超载超过核定总质量50%以上,则认定为严重超载。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道路安全,减少交通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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