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境之下,非法拘禁罪亦有可能演变为连续犯罪行为。
所谓连续犯罪,即是指一个罪犯通过相同或概括性的犯罪意图,持续地、多次地实施犯罪行为,从而触犯了同一种罪行的犯罪形式。
在非法拘禁罪这一范畴之内,倘若犯罪者怀揣着同样的犯罪意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多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甚至针对不同的受害者实施非法拘禁行为,那么便有可能构成连续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特定情境下,非法拘禁可演化为连续犯罪。 连续犯罪指罪犯基于相同或相似意图,多次实施同一罪行。 若犯罪者长期内多次非法拘禁,针对不同受害者,即构成非法拘禁的连续犯罪。
二、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什么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让我们来仔细探讨关于“非法拘禁罪”这一概念。
该罪行,即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通过其它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所侵害的乃是广大自然人的人身权利——也就是那些依法拥有这一项基本权利的人们。
作为一种极其重要的人格权,身体自由权构成了整个民事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是由诸多民事权利能力所支撑着的。
只要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论其身份如何,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属于他们自己的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各种民事权利。
因此,可以明确指出,非法拘禁罪所侵犯的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某一类人群,而是覆盖所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无辜民众、犯错的个体、普通违法者以及犯罪嫌疑人等各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是从犯吗
确实,在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中,亦存在从犯这一概念。
从犯乃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发挥次要或辅助性作用的犯罪分子。
例如,在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中,若有他人参与其中,然而其所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仅限于提供某些辅助性的协助,而并非主导、策划或积极实施拘禁行为,那么便有可能被视为从犯。
针对此类从犯,应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
然而,具体的认定过程需综合考量其在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所发挥的作用、参与程度以及主观恶性等诸多因素,并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司法机构依法进行裁决与判定。
特定情境下,非法拘禁可演化为连续犯罪。 连续犯罪指罪犯基于相同或相似意图,多次实施同一罪行。 若犯罪者长期内多次非法拘禁,针对不同受害者,即构成非法拘禁的连续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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