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安全驾驶罪与危险驾驶罪并非同一个概念。
妨碍安全驾驶罪主要表现为,在行进过程中,对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实施暴力行为或强行控制驾驶操控装置,从而影响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对公众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或者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擅自离岗,与其他乘客发生冲突甚至斗殴,同样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而危险驾驶罪则主要涉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竞速比赛,情节恶劣的情况;
以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此外,还包括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量,或者严重超速行驶的行为;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也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妨碍安全驾驶罪指干扰公交驾驶员操作或驾驶员失职,危及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涵盖竞速、醉驾、超载超速及违规运输危化品等行为,严重威胁道路安全。 两者在定义、行为特征及危害对象上明显不同。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什么
妨碍公共安全驾驶罪,特指针对在行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内的驾驶员采用暴力手段或非法占用控制装置等方式,从而导致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正常行使,从而严重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因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内擅自离开岗位并发生与其他乘客之间的相互斗殴或者主动攻击他人的行为,同样会对公共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此类行为也将被视为涉嫌妨碍公共安全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妨害安全驾驶出租车罪怎么判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驶过程中,对驾驶员实施暴力手段或者强行控制驾驶操控装置,从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对于触犯本条罪名者,应给予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惩罚,同时还需处以罚金或者单独处罚金。具体的量刑标准将综合考量犯罪的性质、情节、所带来的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倘若犯罪行为尚未引发严重后果,并且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立功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其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然而,如果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例如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甚至出现人员伤亡等情况,那么刑罚将会相应地加重。
妨碍安全驾驶罪指干扰公交驾驶员操作或驾驶员失职,危及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涵盖竞速、醉驾、超载超速及违规运输危化品等行为,严重威胁道路安全。 两者在定义、行为特征及危害对象上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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