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下列情形不被视为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范畴:
首先,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所取得的财物数额相对较少且并没有对社会及他人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也没有引发严重的后果;
其次,当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活动过程中,出于主动的原因选择放弃继续进行犯罪行为或者通过自身的行动成功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最后,即使行为人的抢劫对象是熟悉的人员,并且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一些纠纷或特殊的关系,但如果此种行为没有明显影响到公众以及社会治安的稳定,那么在主观恶性程度上也应当被视作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形不视为抢劫罪加重法定刑:一,抢劫所得财物少,未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后果; 二,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或成功阻止犯罪结果; 三,抢劫对象为熟人且无碍公共及社会治安稳定,可视为轻微犯罪。 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危害不大,因此不列入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范畴。
二、哪些情况不能提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在我国现行《民法典》中,对于无法提起“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之抗辩之情形做出了较为详尽且清晰的相关规定,而具体的情况则可简要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
其一,当请求权旨在主张相应行为立即暂停所造成的损害,如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情形时;
其二,针对不动产物权以及经过国家合法注册登记后的动产物权的所有者提出的返还财产方面的请求;
其三,关于抚育费用、供养费用或扶养费用的支付问题提出的索求;
其四,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诉讼途径寻求保护的其它请求权范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哪些情况不予安排律师会见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能无法为其提供律师会面的服务:
1.该案涉及国家机密信息,在事例侦查阶段,律师进行会见须得经过侦查部门的批准;
2.存在阻碍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可能性,诸如同案犯尚未归案或者犯罪线索尚待进一步查实等因素;
3.违反了看守所关于会见的相关规定,例如未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未能按照预定的时间安排进行会见等;
4.律师本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试图向被羁押人员传递违禁物品,或者对事例的侦查工作造成了干扰等。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对于无法安排律师会见的情况,必须具备充足的法律依据以及合理的解释说明,同时也应尽快将此决定告知律师及当事人本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形不视为抢劫罪加重法定刑:一,抢劫所得财物少,未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后果; 二,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或成功阻止犯罪结果; 三,抢劫对象为熟人且无碍公共及社会治安稳定,可视为轻微犯罪。 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危害不大,因此不列入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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