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犯罪,作为一种特别类型的刑事案件,必须遵循“原告自愿”的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被害人向人民法院主动提出指控后,才有可能启动对该案的司法程序。
这里所说的“原告自愿”,主要是指“被害人告诉原则”,即只有当被害人亲自或委托他人(如其监护人)以合法方式向上诉机构提出控告时,才能启动司法程序。
然而,如果被害人由于受到强制或恐吓等因素而无法行使告知权,那么,人民检察院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家属也有权代为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犯罪需遵循“原告自愿”原则。 仅当被害人主动向法院指控,方可启动司法程序。 此“自愿”指“被害人告诉原则”,即被害人须亲自或委托他人以合法方式提出控告,以启动司法程序。
二、侵占罪由哪个部门立案
在司法实践中,侵占罪被归类为需受害者亲自提出起诉的自诉范畴,为此需要由人民法院负责设立立案制度。
而在收到相关侵占罪的举报材料之后,人民法院需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若经审慎评估认定确有犯罪行为及刑事责任存在,则应予立案受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侵占罪由哪个法院管辖
侵占罪通常依法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其中,犯罪行为发生地涵盖了犯罪行为的实际实施场所,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各个地点。而被告人居住地则是指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若被告人的常住地址与其户籍所在地并不一致,那么以其常住地址为准。所谓常住地址,是指被告人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后,持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者除外。需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某些特殊情形,例如可能涉及到被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事件,依照司法程序应交由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初次审理。
侵占犯罪需遵循“原告自愿”原则。 仅当被害人主动向法院指控,方可启动司法程序。 此“自愿”指“被害人告诉原则”,即被害人须亲自或委托他人以合法方式提出控告,以启动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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