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依法宣判为非法拘禁罪并给予缓刑之后,罪犯必须严格遵守特定的规定以及限制条件。
在此缓刑期间,罪犯将遭受到社区矫正机构全面而严格的监管,有义务按照特定周期向其汇报个人的活动动态。
若在缓刑考验期内,罪犯未曾触犯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对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在判决宣告之前并无其他罪行尚未判决,同时亦未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那么当缓刑考验期满时,原判的刑罚便无需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罪犯因非法拘禁罪被判缓刑后,须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活动。 若在缓刑期间未违法、未犯新罪、未违反禁止令,且原判决前无其他未决罪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全程接受严格监管,确保缓刑有效执行。
二、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众所周知,非法拘禁罪是指在未得到合法授权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依据我们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若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涉及到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拘禁,当存在以下任意一种状况时,均应当予以立案侦查:
首先,所谓的“非法拘禁”不仅限于持续超出24个小时的情况;
其次,若存在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性非法拘禁达到三名及以上的人数;
第三,如果利用非法拘禁的行为进行捆绑、殴打、羞辱等人身攻击;
再次,若非法拘禁导致他人受伤残疾、丧生甚至导致精神失常;
最后,无论是因索债还是其他不明理由,将他人非法扣押、拘禁,如果存在上述六种情节中的任何一种。
值得特别提及的是,对于明知事实并非如此但仍非法拘禁无辜者的司法工作人员也被纳入了此类犯罪的范畴。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因果关系怎么判
关于非法拘禁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重点在于拘禁行为与受害者所受到损害之间是否具备紧密的关联性。假如拘禁行为直接致使受害者可能遭受身体损害或精神异常等严重后果,那么这种因果关系极为清晰明了,实施相应行为的当事人必须为产生的恶劣影响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举例来说,如因为长时期的拘留导致受害人身心严重受损,亦或是在拘禁期间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并使用过激手段,那么这便表明拘禁行为便是造成损害的直接根源所在。然而如果受害者本身具有某些特殊的身体状况,例如心脏病等,而拘禁行为仅仅是诱发其病情发作的导火索,那么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就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和考量,包括拘禁行为的力度、持续时间以及受害者特殊体质对损害结果的影响力等等。总而言之,对于每一个具体事例都应进行详尽的分析,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以准确地判定因果关系。
罪犯因非法拘禁罪被判缓刑后,须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活动。 若在缓刑期间未违法、未犯新罪、未违反禁止令,且原判决前无其他未决罪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全程接受严格监管,确保缓刑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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