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和诈骗罪谁更重一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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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占罪和诈骗罪的严重程度,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和金额来判断。 侵占罪指的是将他人的遗失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拒绝归还; 而诈骗罪则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的财物。 如果犯罪金额相同,那么诈骗罪的处罚会更重,因为诈骗罪的主观恶意更强,是主动欺诈获取财物。
侵占罪和诈骗罪谁更重一些

一、侵占罪诈骗罪谁更重一些

侵占罪与诈骗罪的严重性无法简单、泛用地进行讨论,必须要依据其所涉及的具体犯罪情节和金额来进行判断。

侵占罪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即拥有将某项他人财物、遗失物或被埋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意图时,由本人非法占据并拒绝归还给所有权人的行为。

而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陈述或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法,从他人处骗取了数额较大公共财产私人财产

一般而言,若两类犯罪涉案金额相等,那么诈骗罪的处罚力度可能会更为严厉。

这主要是因为诈骗罪往往是通过欺诈手段主动获取财物,其主观恶意较强。

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仍需结合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例如犯罪手段、犯罪造成的影响、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与诈骗罪的严重性因具体犯罪情节和金额而异。 侵占罪是非法占有他人失物或埋藏物并拒绝归还; 诈骗罪则通过虚假陈述骗取财物。 若金额相等,诈骗罪处罚更重,因其主观恶意强,主动欺诈获取财物。

二、侵占罪和诈骗有什么区别

1.财物交付的原因存在巨大差异,这是区分两个犯罪之间的关键性特征。

2.两种犯罪所涉及的具体危害行为方式各有不同。

欺诈型罪行的实施主要是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或掩盖真实情况来骗取他人财物;

而侵占罪则表现为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以及拒不归还的行为。

3.财物交付与罪犯意图形成的时间顺序也有所不同。

在欺诈型罪行中,受害人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往往发生在行为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

然而,在侵占罪中,这种情况恰恰相反,即犯意的产生通常早于财物的交付。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侵占罪和诈骗哪个严重

侵占罪与诈骗罪的严重性无法单纯地予以比较或评价,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判断。从法律规定的刑罚尺度角度观察,诈骗罪所涉刑罚范围较为广泛,最高处罚力度甚至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然而,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刑责的高低来衡量哪一种罪行更为严重。侵占罪是指将他人委托保管的财产、遗失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经催告仍拒绝归还的违法行为。而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主要动机,通过制造虚假事实或者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法,非法获取数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这两类犯罪在本质构成要素、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及手段上均存在显著区别。在审视某个具体事例时,究竟何者更加恶劣,必须依据犯罪涉及金额、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及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等多个因素综合评估。一般而言,犯罪涉及的金钱数量越多、情节越严重、对社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越大,其罪行也就相应地越加严重。

侵占罪与诈骗罪的严重性因具体犯罪情节和金额而异。 侵占罪是非法占有他人失物或埋藏物并拒绝归还; 诈骗罪则通过虚假陈述骗取财物。 若金额相等,诈骗罪处罚更重,因其主观恶意强,主动欺诈获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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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物交付的原因不同,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诈骗类罪是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形式上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即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支配及欺诈之果;而侵占罪则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支配,并非行为人欺骗所致。

2)危害行为不同。诈骗类罪的危害行为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侵占罪则是非法占有、拒不退还。

3)财物交付与犯意产生的时间关系不同,诈骗类罪被害人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是在行为人产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则是在犯意产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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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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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这种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务。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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