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能构成侵占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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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具体来说,要构成侵占罪,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物而故意占为己有。 2.侵占的财物必须是他人保管或遗忘的,而不是行为人自己的。 3.侵占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的标准,一般来说,不同地区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4.行为人必须拒绝归还财物所有者或权益人的索要。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就可能构成侵占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怎么样才能构成侵占罪

一、怎么样才能构成侵占罪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占罪系指行为人为达到其非法占有的意图,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将原本由他人代为管理、保管或者埋藏的财产据为已有,且该行为已经造成了数额较大经济损失,同时行为人在被要求归还上述财产时,仍拒绝执行的犯罪行为

要构成侵占罪,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其次,行为人所侵占的财产必须属于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再次,行为人所侵占的财产数额必须达到一定标准;

最后,行为人在被财物所有者或相关权益人要求返还财产时,必须坚决拒绝并继续持有该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指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占有他人代管或遗忘的财物,数额较大且拒绝归还。 构成此罪需满足:一、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侵占物属他人保管或遗忘; 三、数额达标; 四、拒绝归还财物所有者或权益人的索要。

二、怎么样才能假释

申请假释程序通常需经由监狱方先行综合考量后,再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向上诉至人民法院进行提请。

而裁决权则在人民法院手上。

一旦裁定假释,监狱必须按照判决时期实施并同时向受刑人发放假释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相关规定,被判除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旦条件充足符合法律之假释规定时,应由监狱方根据自身全面考核结果向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假释。

法院应在接到假释提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裁定,如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或涉及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一个月之时间做出裁定决定。

同时,假释裁定副本还应抄送给检察院以备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怎么样才能判重婚罪

重婚罪,即已缔结法律婚姻关系者再次合法缔结婚姻关系或虽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实质性事实却与他人以夫妇名义共同生活的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存在四种重婚行为模式:1.与已经缔结法律婚姻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一同缔结新婚姻关系;2.未经正式登记便与他人以夫妇名义共同生活;3.尽管自己已经与未离婚配偶正式登记结婚,但仍然与他人非法缔结婚姻关系;4.知道他人已经缔结法律婚姻关系后又与其非法缔结同居关系并建立了类似夫妻的身份关系。但需认识到,重婚罪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对其规定的构成要件,并通过全面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表现等多种因素来作出合理且准确的判定。若对某人涉嫌重婚罪有所疑问,可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举报,由司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调查及妥善处理。

侵占罪指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占有他人代管或遗忘的财物,数额较大且拒绝归还。 构成此罪需满足:一、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侵占物属他人保管或遗忘; 三、数额达标; 四、拒绝归还财物所有者或权益人的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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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构成侵占罪?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样才构成侵占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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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钱才能构成侵占罪
《刑法》二百七十条表明,侵占罪构成要非法占有他人委托代管物且达到法定金额并拒绝归还。侵占案件追诉和定性取决于被侵占财物额度是否超相关标准。若有人故意将受托代管他人财产非法占有,金额较大且拒不返还,可能构成侵占罪,具体数额标准依相关司法解释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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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能构成肖像侵占罪
肖像权侵权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未经肖像权所有人事先允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二是无论是否追求利润,未经许可公开展示、陈列、复制和散播肖像;三是在许可使用的范围和时间外使用肖像;四是在许可的地域之外运用肖像;最后,超出原有许可期限的肖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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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构成非法侵占罪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他人财产权的完整性。本罪的特定的犯罪对象则指的是他人交予自身保管的财物、被遗忘的物品以及被掩埋的物品。2、客观要件。本罪在实际情况中体现为将他人委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被遗忘的物品或者被掩埋的物品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同时又拒绝归还给原所有人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实施者为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年满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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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能构成恶意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需符合四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恶意,明知道是他人财物却有意占有。 2.侵占的财物为他人委托或代管的物品,或他人遗失、被掩埋的物品。 3.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标准因地区经济水平而异。 4.行为人拒绝归还或交付侵占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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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构成侵占罪有哪些,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一、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二、谁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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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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