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罪的追诉时效届满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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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网络诽谤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若行为人犯网络诽谤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则为五年。若五年内未发现犯罪,通常不再追究。若五年内再次犯罪,前罪追诉时效将重新计算,从后罪发生日起计。所以,网络诽谤罪一般五年内可追诉,再犯则时效重算。
网络诽谤罪的追诉时效届满怎么算

一、网络诽谤罪追诉时效届满怎么算

网络诽谤罪之追诉时效的判定,往往依据该种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定最高刑罚而定。

网络诽谤罪的量刑标准,通常参照诽谤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诽谤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经过以下期限将不再予以追诉:(1)法定最高刑期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因此,网络诽谤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若犯罪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察觉,则一般情况下不会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追诉期限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前罪的追诉期限将会自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网络诽谤罪追诉时效依据法定最高刑罚确定,诽谤罪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此情形下追诉时效为五年。 若五年内未发现犯罪,通常不再追究。 但若五年内再次犯罪,前罪追诉时效将重新计算,从后罪发生日起计。 网络诽谤罪一般五年内可追诉,再犯则时效重算。

二、网络诽谤罪的意思是什么

网络诽谤犯罪,是指在下述客观情形下实施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的事实,这种行为已经足够损害他人的人格,对其名誉造成破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涉及到他人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权,针对的是个体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三、网络诽谤罪快递员入狱怎么判

对于网络诽谤犯罪的量刑标准,需要全面综合地加以考虑各种要素。如若某位快递员因为涉及网络诽谤罪而受到了刑事起诉并最终定罪,那么关于他的刑罚判定将会着重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所实施的诽谤行为的性质;其次是该行为的严重程度;再次是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最后则是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等。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某人因网络诽谤罪而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通常涵盖了诽谤信息被大量点击、浏览、转发的情况,可能导致受害人出现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极端后果,甚至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在实际事例处理过程中,法官会根据确凿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公正且合理的裁决。

网络诽谤罪追诉时效依据法定最高刑罚确定,诽谤罪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此情形下追诉时效为五年。 若五年内未发现犯罪,通常不再追究。 但若五年内再次犯罪,前罪追诉时效将重新计算,从后罪发生日起计。 网络诽谤罪一般五年内可追诉,再犯则时效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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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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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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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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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您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如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网络诽谤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 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 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 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 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址;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等等。 根据一般的法律判断,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传播方式就有可能构成诽谤,而第一种情况就不构成诽谤: 在第一种情况下,即使可能收件人本人没有看到,而其亲属好奇打开信箱查看到了诽谤内容,也不构成诽谤,因为信息传播者的目标对象仅为收信人本人,其它情况是其不可预见的,所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要将诽谤内容向除目标对象以外的第三人传播的意图。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可能信息传播者会以不知道电子邮件址是一人拥有还是数人拥有为自己辩护,如此的话就要看其在当时所拥有的信息条件下,可以预见到什么程度。如果有事实证明诽谤信息传播明知这个邮件址是为数人拥有,就可认为是意图将信息公布于众。 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只要是将诽谤内容放在网页上,无论信息传播者如何辩驳其网页无人浏览,都必然构成诽谤。 所以,无论是在电子邮件、公告板、清谈室或网页上闲谈、发表正式的言论,甚至放置照片、漫画、、声响等,都可能成为诽谤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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