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会提供哪些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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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通常不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这个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用于可能判轻刑的嫌疑人,或者特殊情况的女性,还有案件没结但羁押期快到的情况。只要不会危害社会安全,就可以考虑用这个措施。这个措施是为了平衡保障社会安全和嫌疑人权益的需要。
取保候审会提供哪些证据

一、取保候审会提供哪些证据

办理取保候审程序一般无需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取保候审作为刑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实施条件主要包括: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行,或者可能会被单独判处罚金之刑罚

而如果涉嫌的犯罪则可能涉及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

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群,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且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办理取保候审通常不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 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可能被判处轻刑(如管制、拘役或罚金)的嫌疑人,或在特殊情况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的女性,以及羁押期将满但案件未结的情况。 只要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就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 这一措施旨在平衡保障社会安全和嫌疑人权益的需要。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享有什么权利

刑事司法领域,取保候审这一措施被广泛地应用于那些虽受到刑事追诉却尚未被正式拘禁的人士身上。

取保候审是通过督促这些人士寻找担保人,或是自主缴纳保证金,并签署书面保证书等手段,确保他们能随时接受调查、审理以及判刑的一个重要方式。

对于此种形式的刑事强制措施,尽管现行法律并未详细规定保证人的相关权利,但是却非常明确地指出了保证人所需要承担的义务。

具体来说,保证人应该遵照以下要求去履行其职责:

(1)需确保被保证人能够严格遵循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2)一旦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存在或已实际实施了违背《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时,务必立即向负责执行刑事案件的机关进行汇报。

倘若被保证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并且保证人未能履行其相应的保证义务,那么对保证人将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手段,并且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导致更进一步的法律责任,甚至构成犯罪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取保候审期多久结案

在法律程序中,取保候审的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十二个月。然而,取保候审的时限并不等于结案的具体时间。实际结案所需的时间主要受到事例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度、侦查工作进度以及其他众多因素的影响。在取保候审阶段,司法机构将继续依法进行事例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最后的审判环节。假如事例的事实清楚明晰、证据确凿丰实,或许能够更迅速地完成结案工作;反之,如果事例的情节颇为复杂,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或者出现其他特殊状况,那结案过程便有可能适当拉长。这里必须强调的是,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的城市、县城等地区。否则,他们的取保候审资格很可能会被撤销。

办理取保候审通常不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 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可能被判处轻刑(如管制、拘役或罚金)的嫌疑人,或在特殊情况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的女性,以及羁押期将满但案件未结的情况。 只要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就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 这一措施旨在平衡保障社会安全和嫌疑人权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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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处理 申请再审时当事人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处理,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二、什么是再审新的证据 (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 (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 A.一般情况下不宜裁定再审; 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的方式解决。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 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 A.该证据应当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的; 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 2.该证据在原审中未予质证; 3.原裁判中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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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必须要提供证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并非强制要求提交证据,而是由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该措施旨在保障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临时人身自由,防止逃避或干扰司法调查。因此,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取决于具体案情和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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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一审二审没有提供的的新证据,再审算新证据吗?
[律师回复] ;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一审二审没有提供的的证据。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经人民准许,是指以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能够证明原判决,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人民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人民应当采纳;,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应当再审,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人民不予采纳,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人民不予采纳;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再审提供不算新证据; ,无法据此另行提讼的;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有新的证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因为已经不是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原审人民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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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提供的证据不足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处理 申请再审时当事人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处理,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二、什么是再审新的证据 (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 (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 A.一般情况下不宜裁定再审; 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的方式解决。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 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 A.该证据应当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的; 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 2.该证据在原审中未予质证; 3.原裁判中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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