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会提供哪些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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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通常不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这个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用于可能判轻刑的嫌疑人,或者特殊情况的女性,还有案件没结但羁押期快到的情况。只要不会危害社会安全,就可以考虑用这个措施。这个措施是为了平衡保障社会安全和嫌疑人权益的需要。
取保候审会提供哪些证据

一、取保候审会提供哪些证据

办理取保候审程序一般无需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取保候审作为刑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实施条件主要包括: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行,或者可能会被单独判处罚金之刑罚

而如果涉嫌的犯罪则可能涉及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

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群,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且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办理取保候审通常不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 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可能被判处轻刑(如管制、拘役或罚金)的嫌疑人,或在特殊情况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的女性,以及羁押期将满但案件未结的情况。 只要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就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 这一措施旨在平衡保障社会安全和嫌疑人权益的需要。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享有什么权利

刑事司法领域,取保候审这一措施被广泛地应用于那些虽受到刑事追诉却尚未被正式拘禁的人士身上。

取保候审是通过督促这些人士寻找担保人,或是自主缴纳保证金,并签署书面保证书等手段,确保他们能随时接受调查、审理以及判刑的一个重要方式。

对于此种形式的刑事强制措施,尽管现行法律并未详细规定保证人的相关权利,但是却非常明确地指出了保证人所需要承担的义务。

具体来说,保证人应该遵照以下要求去履行其职责:

(1)需确保被保证人能够严格遵循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2)一旦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存在或已实际实施了违背《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时,务必立即向负责执行刑事案件的机关进行汇报。

倘若被保证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并且保证人未能履行其相应的保证义务,那么对保证人将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手段,并且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导致更进一步的法律责任,甚至构成犯罪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取保候审期多久结案

在法律程序中,取保候审的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十二个月。然而,取保候审的时限并不等于结案的具体时间。实际结案所需的时间主要受到事例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度、侦查工作进度以及其他众多因素的影响。在取保候审阶段,司法机构将继续依法进行事例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最后的审判环节。假如事例的事实清楚明晰、证据确凿丰实,或许能够更迅速地完成结案工作;反之,如果事例的情节颇为复杂,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或者出现其他特殊状况,那结案过程便有可能适当拉长。这里必须强调的是,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的城市、县城等地区。否则,他们的取保候审资格很可能会被撤销。

办理取保候审通常不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 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可能被判处轻刑(如管制、拘役或罚金)的嫌疑人,或在特殊情况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的女性,以及羁押期将满但案件未结的情况。 只要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就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 这一措施旨在平衡保障社会安全和嫌疑人权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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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
(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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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的方式解决。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
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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