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判刑可以假释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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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一个人是否具有假释资格,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是要进行全面评估。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规定、积极接受改造、有明显的悔过表现,且经过评估认为其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同时已经服刑了原刑期的一半以上,那么他有可能获得假释。但是,累犯和因特定重罪被判十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一般不能获得假释。
盗窃罪判刑可以假释吗

一、盗窃罪判刑可以假释

在评估盗窃罪案件中关于罪犯是否具备假释资格这一问题时,务必要从多重角度进行全面的考量和认证。

通常情况下,若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能够严谨遵守监狱规则并积极接受社会教育改造,展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且经过专业评估确认其不再具有潜在的再次犯罪风险,并且其已经完成了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乃至二分之一之上的服刑期,那么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之下,此类罪犯便可能获得假释的机会。

然而,特殊的情况是,对于累犯以及那些因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他们将无法获得假释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评估盗窃罪罪犯是否有假释资格要全面考量。 一般若罪犯服刑时遵守规则、积极改造、有悔过表现、经评估无再犯风险且服刑达原刑期一半及以上,可能获假释。 但累犯和因特定重罪判十年以上徒刑等罪犯不能假释。

二、盗窃罪判刑标准200万

对于涉及到2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盗窃罪案件,我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将其定位为盗窃罪中的"数额特别巨大"范畴。

依照现行法律,这样的情况下应判处罪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附带罚款或没收相应的个人财产作为惩罚。

为了保障每位读者能得到全面而准确的信息,我们特此提醒您,对于此类案件,不同省份和城市的立案和判决标准可能会有出入,因此我们建议您查阅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相关法规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私财物在特定的金额范围之内被盗窃,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具体而言,当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至3000元人民币之间、3万元人民币至10万元人民币之间以及30万元人民币至50万元人民币之间时,都将被认定为该条款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

为了保证各地司法实践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在前述相同的金额区间内,设定其各自区域内实施的具体数额标准,然后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

此外,如果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盗窃,且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话,那么盗窃的数额究竟是否达到上述标准,就应该根据受理该案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来确定有关数额的具体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判刑还需要补偿吗

尽管对于犯罪者来说被判有罪之后似乎理所当然地无需再对被害者的经济损失负责,然而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仍需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民事赔偿代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盗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那么受害人便有权向法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对此进行赔偿。赔偿的范畴不仅包括被盗物品本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也涵盖了由于被盗而引发的其他合理的间接经济损失。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全面权衡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被告方的赔偿能力等多方面因素,以作出公正的裁决。倘若被告能够积极主动地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这在量刑阶段或许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然而,即便未能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亦无法因此而得以豁免。

评估盗窃罪罪犯是否有假释资格要全面考量。 一般若罪犯服刑时遵守规则、积极改造、有悔过表现、经评估无再犯风险且服刑达原刑期一半及以上,可能获假释。 但累犯和因特定重罪判十年以上徒刑等罪犯不能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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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可以假释
依《刑法》81条,假释条件:判有期的执行原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判无期的不少于十三年,守法规、改造好、无再犯风险。累犯及特定重罪判十年以上的不得假释,盗窃罪不在此列。盗窃犯满足条件可能假释,是累犯或属禁假释类型则不能。假释视具体情况,涉刑期、表现、再犯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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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可以假释,但要符合条件才能申请。假释一般只用于一些已经执行一部分的犯罪分子,《刑法》中也规定到需要执行十年以上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适用于假释。所以如果犯盗窃罪需要按照具体情况来分析是否能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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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可以申请假释吗
根据我国刑事律法,符合条件的罪犯可申请假释。罪犯需狱中表现良好,无再犯风险,并完成一定刑期。假释审批时,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对于盗窃罪,若罪犯符合上述条件,并表现出深刻悔过,可申请假释,但批准与否需经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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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 第三项至 第八项规定情形之 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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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多久可以假释
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已服刑超原刑期一半,无期徒刑罪犯服刑超13年,且他们遵守监规、积极改造、真诚悔过,预计不会再次犯罪,可考虑假释。因此,因盗窃罪被定罪的罪犯,若满足这些条件,也有假释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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