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协助通信犯罪的立案标准制定上,其对涉及犯罪行为的金额规定并未单纯地以金额这一单一要素作为唯一依据。
通常情况下,若行为人为超过三个以上对像提供协助服务的,或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且金额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之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或者被协助对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这些情形都将被视为符合立案条件。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像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像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协助通信犯罪立案标准不单以金额为依据,涉及以下情况之一即符合立案条件:服务对像超三人;支付结算额超二十万;广告支持资金超五万;违法所得超一万;两年内曾因非法网络活动受行政处罚后重犯;协助犯罪致严重后果。
然而,仅仅因为某个公民遭受到了刑事拘留并不会导致其拥有所谓的“案底”。
此处所谓的“案底”即是指经由法院审判,被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个人详细资料及其犯罪行为及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以及最后做出的判决结果等多项内容的详细档案。
"刑事案底"的概念在刑事诉讼法中通常用于描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在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紧急手段——即针对现行罪犯或重要嫌疑人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
刑事拘留,这一做法并不属于刑事处罚的范畴,它仅代表侦查过程中的一项强制行为,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案底问题。
仅当涉及到实际的刑事处罚时,案件底才会正式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涉案金额不大怎么判
在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况下,即便所涉资金规模并不庞大,但是通常依然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惩罚,并且必须得缴纳相应的罚金。
然而,实际的量刑处罚往往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悔过表现、是否具备自首或者立功等积极行为等等。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若犯罪嫌疑人属于初犯、偶犯,且在司法程序中能够坦诚认罪、积极配合调查,同时还能主动退回赃款,那么他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因而可能获得更为宽松的量刑处置。
不过,尽管犯罪涉及的资金规模并不庞大,我们依旧不可以掉以轻心,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大”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因此,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是需要根据各个事例的具体事实和情节,由法院依法做出裁决。
协助通信犯罪立案标准不单以金额为依据,涉及以下情况之一即符合立案条件:服务对像超三人;支付结算额超二十万;广告支持资金超五万;违法所得超一万;两年内曾因非法网络活动受行政处罚后重犯;协助犯罪致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