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其中一方自愿承诺对导致婚姻破裂的相关债务负有独自承担的义务,尽管这样的约定仅能约束到原有的夫妻二人,而无法对善意的外部第三人产生效力。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若夫妻中的某一方自愿全权负担全部的债务责任,那么根据现行的法律条文和规定,法律对此行为是予以认可并支持的。
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另一方就能免除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以实例来说明,假如这笔债务恰好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是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和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即便在他们解除了婚姻关系的时候,已经约定了由一方来承担这些债务,但是债权人仍然拥有权利向曾为夫妻的两人同时提出偿债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一方若自愿承担婚姻破裂相关债务,此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约束善意第三方。法律虽认可这种自愿承担行为,但另一方仍需履行法律义务。例如,若债务为婚姻期间共同生活所需,即便约定一方承担,债权人仍有权向双方追债。
二、夫妻债务离婚时是否能分割
在夫妇离婚过程中,债务通常是无法予以分割处理的,而是需要确定究竟该由哪一方负责清偿。
举例来说,若为夫妇两人的共同债务,那么其应该是用两个人共同拥有的财产来负担偿还责任;
如果共同财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或是财产已经归属于各个独立个体自行支配,这就需要双方之间进行协商,作出初步的偿还方案;
若双方未能就这个问题达成共识,则应由法庭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至于个人所引起的债务,自然应该由负债人亲自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的认定,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倘若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或授权,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债权人如欲主张此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该笔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当夫妻双方在离婚之际,其中一方对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毫不知情,并且该笔债务显然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在此情况下,除非有确凿的证据显示该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方面,否则通常会被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领域,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仍然对该笔债务毫不知情,那么这笔债务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总而言之,判断某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该笔债务的具体用途以及是否存在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意愿和意图。
离婚后,一方若自愿承担婚姻破裂相关债务,此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约束善意第三方。法律虽认可这种自愿承担行为,但另一方仍需履行法律义务。例如,若债务为婚姻期间共同生活所需,即便约定一方承担,债权人仍有权向双方追债。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