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回坐牢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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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回坐牢吗

一、信用卡诈骗罪回坐牢吗

针对您提及的信用卡诈骗罪是否会导致服刑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这是毫无疑问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严格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那些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违背信用卡管理法规的同时,利用信用卡进行所有形式的诈骗活动,以便从中获取到较大数量财产的人或组织。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做了明确的表述和规定:“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如果其进行了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那么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要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已经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后仍然不予归还的行为。

此外,如果有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也将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肯定会导致服刑。相关法律规定,有非法占有目的、违反法规用信用卡诈骗获取大量财产的构成此罪。依刑法,诈骗数额较大判五年以下刑和2万至20万罚金等,包括用假卡、废卡、冒名卡、恶意透支等,恶意透支指非法占有超限额或期限透支且经催收不还,盗信用卡使用依二百六十四条定罪量刑。

二、信用卡诈骗罪未遂应该怎样界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十三条,主要阐述了关于犯罪未遂现象的特性以及相关的惩处原则。

具体来说,犯罪未遂的特征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总结和理解:

首先,该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他/她预谋的犯罪行为

其次,由于种种原因,犯罪未能顺利完成(即未达到预期的目的)并因此而终止;

最后,犯罪之所以会停留在未完成状态,往往是因为犯罪分子自身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所导致的。

这些特征也正是与其他类型的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进行区分的重要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多少金额的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信用卡欺诈行为的立案门槛通常设定如下:即利用制造的假冒信用卡、凭借虚假身份资料获取的信用卡、已失效或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又或是盗用他人信用卡等方式实施诈骗行为,涉及的金额需达5000元且低于5万元;其次,对于透支资金的恶意行为,所涉金额须在5万元及以上却不足50万元,同时此类行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持卡人的行为必须以非法占用为根本动机,其次,其所透支的金额超出了金融机构的明确规定限度,再次,经过发卡金融机构针对该行为发出两次有效通知并催促还款之后超过3个月时间仍未予以偿还。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因此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地而异。

信用卡诈骗罪肯定会导致服刑。相关法律规定,有非法占有目的、违反法规用信用卡诈骗获取大量财产的构成此罪。依刑法,诈骗数额较大判五年以下刑和2万至20万罚金等,包括用假卡、废卡、冒名卡、恶意透支等,恶意透支指非法占有超限额或期限透支且经催收不还,盗信用卡使用依二百六十四条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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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6000会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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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坐多久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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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会坐牢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们在享受着网络给我们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享受着其带来的风险。不法分子如果在网上获取了我们的信息,就可能会设置相应的骗局对我们进行诈骗。网络诈骗是违法的,被抓到就要坐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网络诈骗坐牢几年。
一、网络诈骗立案金额是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具体金额由各省确定,但不会低于三千。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3、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罪应该如何量刑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的来说,网络诈骗坐牢几年是按照其诈骗的情节严重与否决定的。报警是一种方式保护自身,但是最主要的还是提升我们自己的防范意识,从根本上杜绝被骗的可能。公安厅通常会更新新型诈骗案例在网上,我们可以多看看提升防诈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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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我的人坐牢了钱怎么追回
欺诈者如果入狱,可以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的主要要求是要求另一方偿还债务。即使对方被判刑,也不会影响民事判决。一旦法院决定胜诉,监狱中的债务人即使拥有财产,仍应偿还债务。如果他拒绝执行判决,则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他的名义执行法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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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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