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是否构成累犯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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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像抢劫罪这样的重罪,服刑完或赦免后,要是五年内再犯罪,且被判有期徒刑以上,那就构成累犯,会受到更重的惩罚。要构成累犯,得满足这些条件:两个罪都是故意犯罪,犯罪的人要年满十八,而且后罪要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或赦免后的五年内。这些条件一起确定了累犯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
抢劫罪是否构成累犯

一、抢劫罪是否构成累犯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倘若犯罪者因犯有抢劫罪行而被量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程度的惩罚措施,那么当其所承担的刑期执行完毕或获得到赦免之后,只要在未来五年内再度触犯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惩处的罪行,便可被认定为累犯。对于累犯,法律规定将予以加重处罚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要构成累犯,不仅要求前后两起罪行皆为故意犯罪,而且犯罪者需年满十八岁等必要条件也须同时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抢劫罪是否可以被假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假释仅适用于下列罪犯:

首先,假释只适合于那些被判定严重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罪名的罪犯;

然而,对于累犯抑或是因涉及暴力行为例如杀人、爆炸、抢劫、强奸以及绑架等罪行,且被判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则无法获准假释。

其次,假释仅适用于已经部分完成了刑期的罪犯。

具体来说,被判定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服役超过原有定刑期的一半,而被判定无期徒刑的罪犯,需实际服役达到10年以上,方才有资格申请假释。

最后,假释仅限给真正表现出悔过自新并保证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回答"抢劫犯能否申请假释"这个问题。

假如因抢劫罪被判处了10年以下的刑期,若满足其他假释条件的话,那么理论上是可以进行假释的。《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抢劫罪是否有数额要求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对于抢劫犯罪,并不设定特定的数额门槛。换言之,不论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获取的赃款数目为何,都将被视为构成抢劫罪的完整要件。具体而言,抢劫罪是一种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最终目标,对财物的合法所有者和保管者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制性地将公共或私人财物夺取的违法行为。只要犯罪分子实施了抢劫行为,即构成犯罪。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抢劫数额的大小将会直接影响到法院对其量刑的裁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犯罪分子所抢劫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进行此类犯罪活动,那么他们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而对于那些抢劫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还需要缴纳罚金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抢劫罪等重罪服刑完毕或被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即构成累犯,将面临更严厉惩罚。构成累犯需满足:两罪均为故意犯罪、犯罪者年满十八,且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这些条件共同界定了累犯的认定标准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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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五)节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抢劫罪非数额犯,无犯罪数额要求,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一元钱也构成抢劫罪。而且该人抢劫次数超过三次,属于多次抢劫,量刑起点在十年至十三年。但多次抢劫不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由于该人之前没有接受过刑罚,不存在累犯情况,亦不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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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解答:  
1、如果犯罪嫌疑人正在抢劫,为了制止抢劫不法行为,开车撞死抢劫犯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2、如果开车撞抢劫犯的行为发生后抢劫行为完成后,则属于事后防卫,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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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6集(总第35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2.对于累犯的从重幅度应从前后罪的性质、间隔时间及罪行轻重等方面加以确定
一、累犯从重处罚的适用
对累犯从重处罚的理论依据在于累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刑法只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但从重多少,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明确。为此,《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在总结长期以来的量刑实践经验后规定,对于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具体比例。一般而言,前后罪行性质越近、与前罪间隔时间越短、前后罪罪行越重,就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越大,越难以改造,需要从重的幅度就越大,反之就越小。
(1)前后罪的犯罪性质。犯罪性质虽然不影响一般累犯的认定,只是影响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认定。但是,犯罪性质必然影响所有累犯从重的具体幅度。第
一,犯罪性质越严重,人身危险性也越大。比如,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罪的,不仅其社会危害性更重,也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更大,需要从重处罚的幅度越大。第
二,前后罪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一般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更大,再犯可能性更高。因为,犯罪分子巳经积累了犯罪经验、掌握了犯罪技能、锻炼了犯罪胆识等等,再犯同样的罪就轻车熟路,甚至熟能生巧了,显示其人身危险性更大,应当从重处罚。因此,相同情况下,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犯罪性质严重的累犯,从重幅度应当大于犯罪性质相对较轻的累犯;同种累犯的从重幅度应当大于非同种累犯;前后罪性质相近或者相似的累犯,其从重幅度又应当大于前后罪性质不同的累犯。
(2)前后罪的间隔时间。前后罪的间隔时间不仅影响到一般累犯的认定,也影响到累犯从重的具体幅度。一般而言,前后罪的间隔时间越短,表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越大,从重的幅度就应当越大。
(3)前后罪的罪行轻重。前后罪的罪行轻重是认定一般累犯成立与否的要件之
一,也是考虑累犯从重幅度的重要因素。第
一,前罪轻重。一般而言,前罪越重、关押的时间越长,出狱后再犯罪,表明其越不堪改造、人身危险性越大,因此需要从重的幅度越大。第
二,后罪轻重。犯罪分子经过改造后,不思悔改,不仅再犯罪,而且是犯重罪,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更大。因此,在相同情况下,后罪罪行越重,其人身危险性越大,需要从重处罚的幅度就越大。
二、关于重复累犯
现实中的累犯所表现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较大的差异,对于部分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的累犯来说,比如累犯出狱后再犯罪又构成累犯的,可称之为重复累犯,应当更大幅度从重处罚。
(摘自《〈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张军、胡云腾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3.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而实施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可以认定为特殊累犯中的“恐怖活动犯罪”
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而实施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是否可以认定为特殊累犯中的“恐怖活动犯罪”。对此问题也有分歧意见,肯定论认为,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而实施的故意杀人、爆炸、綁架等犯罪,正是恐怖活动犯罪的典型形式,理应纳入特殊累犯的范围;否定论认为,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而实施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在犯罪认定和罪名表述上与普通犯罪无异,比如在罪名中都不含“恐怖”两字,仅从罪名上无法辨认,在是否构成特殊累犯的认定上存在现实困难,因此,不宜将其纳入特殊累犯的范围。初步研究认为,特殊累犯中使用的“恐怖活动犯罪”,而不是“恐怖活动的组织犯罪”,说明不要求必须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或者必须是恐怖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才构成特殊累犯,只要有确凿证据证实是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而实施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不管是由恐怖组织及其成员实施,还是由其他人实施,均宜认定为特殊累犯中的“恐怖活动犯罪”。当然,是否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必须从严掌握,特别是对于恐怖组织及其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犯罪,必须有确凿的证据,充分的理由和十足的把握才能认定,否则不宜轻易认定为恐怖活动犯罪,以免不当地扩大打击面。至于否定论提出的仅从罪名无从判定是否属于恐怖活动犯罪的问题,确实存在,必须高度重视、设法解决。初步考虑,修正后刑法实施后,可以在罪名之后用括号注明恐怖二字,如“故意杀人罪(恐怖)”、“爆炸罪(恐怖)”等,以示跟普通刑事犯罪的区别。如果以后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遵照其规定。另外,之所以将具有制造社会恐怖目的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纳入特殊累犯中的“恐怖活动犯罪”,原因还在于恐怖活动犯罪是一种国际性犯罪,往往是国外境外的恐怖组织派遣人员到国内进行恐怖活动犯罪,要认定在国内实施具体犯罪的行为人犯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存在一定的现实困难。如果规定只有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才构成特殊累犯,无疑不利于打击恐怖活动,与修正特殊累犯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
为此,恐怖活动犯罪不仅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还应当包括由恐怖活动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的,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民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等犯罪。可见,构成特殊累犯的恐怖活动犯罪所涉罪名是比较广泛的。
(摘自《〈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张军、胡云腾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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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前罪的犯罪行为跨18周岁前后的,是否构成累犯,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罗海军盗窃罪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18周岁前后实施数罪或者数个行为,如其已满18周岁后的犯罪为故意犯罪且被判处或者明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认定为累犯。
案号:(2015)一中刑终字第219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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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修订)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5.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大小等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
累犯,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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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是否构成抢劫罪如何认定,犯抢劫罪如何量刑 抢劫罪如何认定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是否构成抢劫罪怎样判断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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