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案件归哪管

最新修订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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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管辖权通常由立案的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共同承担。在实际操作中,侦查阶段由公安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负责,审判阶段则由法院负责。然而,管辖权可能会因为法律条文、案件特点等特殊因素而发生变化。
取保候审期间案件归哪管

一、取保候审期间案件归哪管

在案件实施了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期间,案件的管辖权原则上仍然由最初立案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者共同承担。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如果哪起案件正处于警方的深入侦破过程之中,那么这个责任就落在了公安机关身上;而如果案件已经步入到审查起诉的阶段,那么人民检察院将负责此项职责;一旦案件拓展至审判环节,则应由人民法院作为主要的管辖机构。

然而,在很多时候,管辖权也可能会因考虑到特定的法律条文或案件本身的特性所带来的特殊因素等多方面因素而有所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取保候审后有谅解书能判实刑

关于取保候审这一问题,具体的判断应该基于实际情况展开。

所谓“取保候审”,便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机关对于那些受到刑事指控却尚未被执行拘禁者,为了防止他们躲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同时交出保证书,从而确保在要求的时间能随时到案参与审理。

然而,取保候审与是否最后被判处缓刑两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换句话说,只要符合刑法中所指定的缓刑适用的特定情形,便可依法判处缓刑。

值得注意的是,积极赔偿受害者、赢得受害者的原谅虽然并非判处缓刑所必需的要素,但是它们无疑能够增大判缓刑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多久归还手

当事人被采取取保候审之期间,其手机归还与否与归还事宜的确切时刻,需视乎该手机与所涉诉讼之间的密切关系而定。若被判定为与本案无实质性联系的私人财物,通常将在事例调查工作告一段落或取消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之后的适当时候予以归还。然而,如该手机已被确认为事例中的关键证据,那么它有可能要等待审判阶段结束、相关证据得到充分审查并确定无需继续作为证据予以采纳之后,才能交还给当事人家属。至于具体的交付时间,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规范,主要是由主管部门根据各案的实际状况作出相应决策。如对此情况有疑问,请随时与负责此案的执法机构进行沟通了解。

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管辖权原则上由立案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共担。实际操作中,侦查阶段归公安,审查起诉归检察院,审判阶段归法院。但管辖权可能因法律条文、案件特性等特殊因素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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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归谁管
在取保候审期间,监管嫌疑人或被告的责任通常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派出所会对被监管人进行严格的监督,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比如不能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要及时向派出所报告住址、工作或者联系方式的变动情况等等,以此来维护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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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退休审批的工作单位归哪个局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找到地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办理。具体流程如下:第一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申请。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名单,如是工人,还需提供个人档案。2通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送名单人员的档案,通知单位领取《退休审批表》。3填表。由单位填写《退休审批表》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仳。办理退休手续。4发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发放退休证。5发放养老金。养老金属于财政发放报当地财政局;养老金属于社保机构发放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第一类: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工人,需提供个人档案)。
2.填表。由单位或个人填写《退休表格》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对缴费指数。
3.核对及验证。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对缴费指数,汇总上报市社保管理部门验证养老金手册。
4.报批。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材料上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5发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发放退休证。6发放养老金。养老金属于财政发放报当地财政局;养老金属于社保机构发放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时请准备好:一寸近期彩照、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退休证等证件。此外因为各地相关部设置及政策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流程的具体变化,但总归办理退休找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人社局应该设有事业单位退休的部门进行处理。如果属于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退休手续应该找当地市级组织部办理退休。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帮助。法定依据: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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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归谁管
取保候审期间,监管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工作主要由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来承担。派出所在监管过程中,要时刻关注被监管人的举动,防止他们违反法律法规,比如未经允许不得离开本市、需要按时向派出所报告住址、工作、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情况。通过这些措施,可以让法律秩序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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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管制判处取保候审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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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案件归谁管
关于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事宜,主要由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三方予以承担。首先,在侦査程序中,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情及相关证据,决定是否对涉案人员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决定;最后,在审判环节,人民法院亦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裁定。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为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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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保证金要如何管理
[律师回复] 对于取保候审保证金要如何管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其主要表现在:
一、截留应退未退保证金。
有的公安部门将应退单位缴纳的保证金未按时退还,而是作为“暂存款”挂账;有的公安部门将财政拨给退当事人的保证金,只退还一部分,其余部分则用于自身周转。
二、部分单位挪用保证金。
有的公安局将财政局应退取保候审保证金,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而是纳入单位经费统一使用。有的直接将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垫付本单位经费支出。
三、保证金结转退付手续不及时。
有的经侦大队将收取的当事人保证金,长期不办理退还或转为罚没收入处理,而是用于自己单位的资金周转。
四、保证金转罚没收入程序不合规。
有的公安部门将当年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年终以同样理由一次性将其全部转为罚没收入。
我们认为:
1.各级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执行,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将其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对收取的保证金应由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以避免截留、坐支、挪用保证金的现象发生。
2.上级主管部门应重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经常性地对所属各县市特别是基层单位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以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
3.各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取保候审保证金监督力度,对其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与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擅自截留、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重罚。同时,依法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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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归哪里管
取保候审是中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指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被取保者需要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地,需要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接受监管。如果需要变更居住地,需要在24小时内报告,并随传随到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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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保证金应该如何管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其主要表现在:
一、截留应退未退保证金。
有的公安部门将应退单位缴纳的保证金未按时退还,而是作为“暂存款”挂账;有的公安部门将财政拨给退当事人的保证金,只退还一部分,其余部分则用于自身周转。
二、部分单位挪用保证金。
有的公安局将财政局应退取保候审保证金,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而是纳入单位经费统一使用。有的直接将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垫付本单位经费支出。
三、保证金结转退付手续不及时。
有的经侦大队将收取的当事人保证金,长期不办理退还或转为罚没收入处理,而是用于自己单位的资金周转。
四、保证金转罚没收入程序不合规。
有的公安部门将当年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年终以同样理由一次性将其全部转为罚没收入。
我们认为:
1.各级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执行,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将其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对收取的保证金应由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以避免截留、坐支、挪用保证金的现象发生。
2.上级主管部门应重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经常性地对所属各县市特别是基层单位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以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
3.各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取保候审保证金监督力度,对其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与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擅自截留、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重罚。同时,依法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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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案件归谁管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案件管辖权不受影响,一般仍由负责立案、侦查和启动司法程序的公安部门、检察院或法院继续承担。如果案件在侦查阶段被批准取保候审,侦查工作通常仍由原侦查机构进行;如果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已进入审判阶段,管辖权则自然转移至检察院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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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有哪些问题,怎样管理保证金?
[律师回复]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有哪些问题
(一)截留应退未退保证金。有的公安部门将应退单位缴纳的保证金未按时退还,而是作为“暂存款”挂账;有的公安部门将财政拨给退当事人的保证金,只退还一部分,其余部分则用于自身周转。
(二)部分单位挪用保证金。有的公安局将财政局应退保证金,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而是纳入单位经费统一使用。有的直接将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垫付本单位经费支出。
(三)保证金结转退付手续不及时。有的经侦大队将收取的当事人保证金,长期不办理退还或转为罚没收入处理,而是用于自己单位的资金周转。
(四)保证金转罚没收入程序不合规。有的公安部门将当年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年终以同样理由一次性将其全部转为罚没收入。
二、怎样管理取保候审保证金
(一)各级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将其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对收取的保证金应由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以避免截留、坐支、挪用保证金的现象发生。
(二)上级主管部门应重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经常性地对所属各县市特别是基层单位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以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
(三)各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取保候审保证金监督力度,对其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与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擅自截留、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重罚。同时,依法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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