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死缓同时规定了限制减刑的罪犯,通常无法获得假释。这是因为,死缓限制减刑乃是针对那些犯罪行为极其恶劣、情节极为严重的罪犯所实施的一种极其严厉的刑事处罚机制。在此类情况下,虽然罪犯有可能在服满较长期限后以及在改造过程中表现优异的前提下,获得减刑的机会,然而,假释的标准却要比减刑更为严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死缓限制减刑是不可以减刑吗
1.关于死缓限制减刑是否意味着无法获得刑罚减免,我们需以中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所做的详细解读为准,即被宣告死缓判决之犯罪者在后期若欲获得减刑,则须先完成一段特定期限的服役之后方可开始。
然而,人们普遍误以为死缓限制减刑意味着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减刑,而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据修正案八中的表述,即便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可以获准减刑,但他们所能享受的减刑时间是有限制的,并不能毫无底线地进行下去。
因此,死缓限制减刑并非完全意味著无法获得减刑。
此外,根据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实际服役时间的要求,视乎缓期执行期满之后他们被法院裁决减为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减刑的最低期限必须不少于二十五年或者二十年。
换言之,无论怎样的情况下,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均需履行至少二十年以上的服役期。
2.对于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对象问题,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做出了明确定义,即仅适用于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且曾受累犯待遇或因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毒、走私军火等极其暴力性的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只有当这些类型案件的被告被判死缓并符合一些特定条件时,才可能考虑同时实施限制减刑。
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即使被判处死缓,也一律不得实施限制减刑。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列举的七类具体犯罪范畴中,并不包含故意伤害罪。
对于单独犯或者协同犯故意伤害罪且被判死缓的罪犯,刑法并未授权其享受死缓限制减刑,除非该罪犯属于累犯或者在故意伤害行为中涉及到较为严重的有组织暴力犯罪行为,在这两种情况下,被告人即可获准享受到限制减刑的待遇。
基于法律原则,对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实施限制减刑,其主要目的并非在于纯粹加剧死缓判决的惩罚力度,而是为了更严格落实死刑政策、对死刑立即执行进行制约,同时为社会带来更有利的环境。
这就是通过延长部分死缓罪犯的实际服役年限,以充分彰显死缓判决的严肃性,改变之前“死刑过于严苛、生刑过低”的刑法体系失调状况。
虽然死缓限制减刑本身并非自成一体的刑罚种类,但在实践层面上已经逐渐演变为介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中间刑罚,它作为不必采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性措施而存在,其适用对象实质上正是那些犯罪行为极为恶劣,按照刑罚量刑标准依法应处死刑立即执行,但由于具备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而最终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略显过重,但对其施加普通死刑缓期执行刑罚又太过宽容的罪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死缓限制减刑最少服刑多少年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方式使得罪犯的最低服刑期限相较于其他刑罚制度要长得多。
当死刑缓期执行被依法宣告减刑为无期徒刑时,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整整二十五年。
而在死刑缓期执行被依法宣布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时,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短于二十年。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所述的最短服刑年限仅限于那些法律承认并表现良好的罪犯,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监狱的规则以及接受教育改造,且能展现出深深的忏悔之意。
若在服刑过程中出现了重大立功行为等特殊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些罪犯或许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减刑。
然而,从整体上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罪犯所面临的服刑时间仍然相当漫长,以此来彰显法律的庄重与公正。
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罪犯,因罪行极其严重,常难以获得假释。此制度旨在严惩恶性犯罪。尽管罪犯可能通过长期服刑及良好表现争取减刑,但假释门槛远高于减刑,通常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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