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绑架竞合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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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招摇撞骗和绑架罪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竞合,即一个行为同时满足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构成和情节来判断罪名和刑罚。招摇撞骗罪通常是指通过虚假的身份或伪装来欺诈他人,以获取非法的利益,同时也会损害国家的公信力。而绑架罪则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在竞合的情况下,如果一个行为同时包含了招摇撞骗和绑架的要素,通常会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罪名。由于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更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定绑架罪。然而,具体的罪名和刑罚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等因素。最终的判决应该是基于法律和公正的原则,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和适当的惩罚。
招摇撞骗罪绑架竞合如何处理

一、招摇撞骗罪绑架竞合如何处理

当招摇撞骗罪与绑架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竞合关系时,应依据特定犯罪构成以及犯罪情节等因素进行判断,以便明确罪名刑罚裁决。所谓招摇撞骗罪,即利用虚假身份或职务,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欺诈行为,从而破坏了国家机构的公信力及其正常运作的法律行为。而绑架罪则是以勒索钱财为动机,将他人强行拘禁,或者将他人作为人质的违法行为。在这种竞合的情况下,若犯罪者的行为同时满足上述两种罪行的构成要件,那么通常会以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原因在于,绑架罪往往被视为性质更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关于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点,该罪名所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以及其正常的工作秩序;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其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出,行为人以假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通过欺骗手段来获取不法财产;

稍后要着重强调,本罪的实施者是一般的个体,也就是所有符合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此罪;

最后一个必要条件,即从主观上来看,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则在于通过欺诈的手法牟取非法利益。

至于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这里有详细列举:

首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紧接着,如果有更严重的情况,便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再者,冒用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者,要按照上述原则加重惩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招摇撞骗罪是诈骗吗

并非如此,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皆涉及欺诈之举,然二者实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罪名。招摇撞骗罪,即为获取非法利益,假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实施诈骗行为,从而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及正常运作。然而,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所得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手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这两类犯罪的主要差异在于:1. 犯罪客体存在差异:招摇撞骗罪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以及其正常运行;而诈骗罪所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 犯罪手段各异:招摇撞骗罪是通过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诈骗;而诈骗罪则是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来达到诈骗的目的。3. 犯罪目的相异: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具体的法律认定,还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招摇撞骗与绑架罪竞合时,需根据犯罪构成与情节判断罪名及刑罚。招摇撞骗是利用虚假身份欺诈以获非法利益,损害国家公信力;绑架则是以勒索为目的强行拘禁或劫持人质。竞合时,若行为同时符合两罪要件,常定较重罪名,因绑架罪社会危害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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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二、构成要件不同
1、招摇撞骗罪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及其正常活动。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3)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2、绑架罪
(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3)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绑架罪与招摇撞骗罪原本是完全不相同的两个罪名,可能是有些犯罪嫌疑人在绑架的过程当中是冒充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样等于犯罪嫌疑人同时构成了两个不同的罪名。国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当中需要有一系列的合法凭证,拿不出任何凭证就不要轻易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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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竞合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二、两者竞合时如何处理
因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构成要件不同,并基于量刑均衡考虑,两者之间此罪与彼罪间界限清晰,两者条款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关系,仅因行为人的行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使得原本无交叉或重合的条款间出现的个案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在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式招摇撞骗数额没有达到诈骗罪起点数额时,其行为仅成立招摇撞骗。而当招摇撞骗数额达到或超过诈骗罪起点数额时,那么该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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