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取保候审期间下落不明于执行机关之案件,其责任归属需全面分析考量诸多复杂因素。首要原则,若系由于执行机关监管疏漏所致被取保候审人员失踪者,执行机关有可能要为此负上一定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被取保候审人员蓄意规避监管、违反而失踪,那么其本人应为主要责任方。在此种情形之下,执行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搜寻失踪人员,并依据实际情况权衡利弊,决定是否对原有的强制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后怎么交保证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必须由被取保候审的人员自行或者其家属遵照收取保证金通知上所列明的银行进行缴纳,并取得银行开具的可靠回执交付给负责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公安机关。
此份由银行开出的回执将作为附件收入案卷归档留存;
此外,银行还需为客户开具一张与普通存款相似的收据,这份收据需要交付给申请人本人或者他们的亲属保留。《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人员不在家怎么办
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被取保候审人须遵守监管法规,未经执行单位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市或县区域。若被取保候审人员无法在家中实施监控,有可能会出现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现象。执行部门将会依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对其进行传唤,以确保其能够按时到达并向司法机关作出详细说明。至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将由执行机构结合多种因素进行评估判断,例如离境的原因、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等等。我们强烈建议涉事人员能尽早与执行机构取得联系,就具体情况进行详尽阐述,以期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处理。
对于取保候审期间人员下落不明案件,责任判定需综合考量。若因执行机关监管不当致其失踪,执行机关或担责。若被取保人故意逃避监管,则责任自负。此时,执行机构应迅速行动,全力搜寻,并视情调整强制措施,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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