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包括什么
在我国刑法体系之中,职务侵占行为的实施主体被明确界定为特殊类别,即涵盖了公司、企业及其他各种单位内的工作人员。这里所提及的“公司”,并非任意公司都能包含其中,而是特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类型。而对于“企业”的定义,其限定更为严格,它仅限于已经经过企业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这些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等。
至于“其他单位”,则泛指那些独立于公司、企业之外的各类组织机构,例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院等。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如果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公职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往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那么他们将按照贪污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存在未遂状态吗
职务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未遂的情况。
关于如何判定罪行未遂,主要参考的因素为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即被窃取之财产是否已成功转移至被告人手中。
所谓犯罪未遂,乃是指犯罪分子已然开始实施犯罪举措,然而却因为自身意志之外的种种原因未能最终达成其预设目的的行为状况。《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三、职务侵占罪连累子女怎么判
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的本质在于其属于犯罪者本人的过失,因此从原则上讲,它并不会直接导致其子女遭受刑罚制裁。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此种犯罪行为仍然有可能对其子女产生间接性的负面影响。例如,在涉及到经济赔偿的问题上,假如犯罪所获得的利益未能得到全面返还,则这可能会对家庭财产状况产生不利影响。除此之外,倘若子女在特定情境中参与了犯罪活动,或者明知犯罪所得却选择掩盖、隐瞒等方式提供协助,那么他们同样有可能构成相应的犯罪行为,从而面临被判处刑罚的风险。但是,仅仅因为父母犯下职务侵占罪,而子女并未参与其中,亦或是没有实施任何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将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总而言之,对于此类事例的具体处理,需要依据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我国刑法界定职务侵占行为主体为公司、企业(限注册并经营的经济实体,如国企、私企、合资等)及其他单位人员。特定情形下,国有单位公职人员利用职便侵吞公共财产,则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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