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准许保释的期间内,倘若有确实证据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员违反了所受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则,或者在此其间发现了新的情况与证据,使得其涉嫌严重罪行,例如新犯下的罪行、销毁或伪造证据,妨碍证人作证、串通罪行等等,则极有可能面临被逮捕的后果。
首先,司法机构将会对该嫌疑人或被告的行为展开深度调查和评估,如其是否蓄意实施新的犯罪活动,是否意图自杀逃逸,或是其他需要被逮捕的新情况和新证据。若经查实确有上述情况,通常会决定采取逮捕措施。
其次,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涉嫌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等行为,同样会被视为需要逮捕的情形。
最后,如果案件的具体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不逮捕将无法保证案件的顺利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那么也有可能会做出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后保证金能否退
关于刑事案件中被提请逮捕以及被起诉的当事人在得到具保候审的许可后,若在此期间并无违犯下述任一条规定,那么在最终解交具保候审之时,凭紧随其后收到的解出具保候审之通告或相关法律文书可至银行领取贵方先前存入的保证金:
(一)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级行政区划;
(二)倘若个人住址、其工作单位及联络信息有所改变,须于二十四个小时内向执行机关作出报告与备案;
(三)当收到传讯之书面通知时,务必要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传唤调查;
(四)坚决制止任何可能对证人作证产生干扰的行为;
(五)不可有任何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之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是刑事时间吗
在我们的刑事诉讼体系中,取保候审乃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强制性措施。当您在刑事事例的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各个环节中,只要满足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都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申请取保候审。然而,请您注意,这并不预示着事例已经尘埃落定,相反,它极大地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确保我们的刑事诉讼程序能够平稳有序地进行下去。对于那些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人士来说,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也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向执行机关汇报等等。总而言之,取保候审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希望大家能够予以足够的重视。
保释期间,若嫌疑人违反取保规则、涉新罪或严重妨碍司法(如新犯罪、毁证、伪证、串供),司法机构将深入调查。确认有此类行为或新证据显示需逮捕时,将采取措施。同时,新犯罪、证据破坏、证人干扰等行为也构成逮捕理由。案件重大变化影响侦查、起诉、审判时,亦可能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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