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领域之中,刑事拘留被视为一项强制性的措施,而并非代表承担了刑事法律责任。该举措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根据自身职权范围内的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展开侦查工作的过程中,针对那些已经触犯了现行法律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实施。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畅进行,同时预防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等相关活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个人因涉嫌犯罪而遭受到刑事拘留,这也并不必然就意味其已构成实际犯罪行为,因为最终是否需要承担起刑事法律责任,还需要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才能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宣布时间吗
刑事拘留并非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行轻重的宣示性程序,而仅仅是一项司法机关为了保障刑事事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所采取的必要强制措施。关于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目前通行的做法是从公安机关实际执行拘留行为开始计算,也即自实施拘禁的那一刻起便可视为刑事拘留的开始。在此类刑事诉讼监护过程之中,公安执法机构或人民检察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对于被确认为现行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实施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处置手段,这便是我们常说的刑事拘留。通常情况下,负责作出拘留决定的相关部门会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 24 小时之内,向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出正式通知,但若存在妨碍侦查工作或无法有效通知到相关人员等特殊情况时,则可以适当延长通知时间。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制度有着严格的期限限制,一般而言,最长拘留期限不得超过 37 日。如若超过此期限,则必须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
刑事拘留是刑事司法中的强制措施,非定罪依据,由公安、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实施,以保障诉讼进行,防其逃避法律程序。被拘留不代表已犯罪,最终法律责任需法院依法审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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