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确立,关于是否需要进行轻微伤情学上的鉴定这一问题并没有一成不变的答案。寻衅滋事罪的正式确立是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众多犯罪行为属性以及其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具体程度等多个方面的复杂考量来决定。举个例子来说,当犯罪嫌疑人反复实施随意地对他人进行身体攻击,或者具有追逐拦截、辱骂威胁他人等行为,尽管这些行为并未在一定程度导致受害者出现轻微的身体损伤,仍然可以被视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然而,假如此类行为确实产生了受害者轻微伤或轻伤及以上的伤害后果,那么就会被视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定义是什么
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寻衅滋事”指的是这样一种犯罪行为形式:即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和发泄情绪而做出一系列相互挑衅或攻击性的行为,包含但不仅限于逞凶狂斗、追逐他人、拦阻他人、强迫他人接受某种事物、擅自占有或毁坏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等各类不当行径。当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时,就会构成法定意义上的寻衅滋事罪名,从而面临自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类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定罪条件是什么
从主观层面来看:被告具备主观上的犯罪意图,即明确认识到自身所实施的行为将会导致对社会秩序的严重损害,他对此持有期望甚至姑息纵容的态度;而从客观层面分析,被告至少实施了以下四种不同形式的犯罪行为中的某种:首先,肆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者;其次,实施追逐、阻拦、辱骂和恐吓等行为,并且这些行为的性质极其恶劣;再次,以强行索要或者任意破坏、侵占公私财产为手段,情节较为严重;最后,当众寻衅滋事,引发现场的混乱局面,并使得公共场所的秩序遭受严重破坏。此外,从法律角度看,被告已经达到了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同时,被告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正是我们所珍视的社会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确立不绝对需轻微伤情鉴定,取决于嫌疑人行为性质、社会危害度等综合考量。如反复身体攻击、追逐拦截等,即使未致轻微伤,仍可定罪。若造成轻微伤及以上,则为加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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