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可能提前撤销不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制度可以被适时解除或提前终止。这种机制的设立主要是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形式,以保证嫌疑人、被告人身心自由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护。然而,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由于案件的发展出现了重大转变,使得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已不再适宜,均有可能引发提前解除了取保候审这一程序性决定。例如,若被取保候审人未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而擅自离开其所在市、县,抑或是实施了诸如干扰证人作证、破坏或毁灭伪造证据等行为,将很可能面临提早被取消取保候审的命运。同样,当案件中发现了新的关键证据,足以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与刑罚的最终判定时,同样存在着可能会提前结束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的钱什么时候能拿回来
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获得取保候审许可后,个人需要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凭着签署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件,前往指定的银行机构提取已缴纳的担保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也称“人身保释金”,这是公安机关在满足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之后,依法对确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责令其缴纳的数额固定的现金形式。《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法院作出判决后,取保候审即结束。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解除取保候审时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必须出具“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三、取保候审有什么要求和程序
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在适用条件上,法律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首先是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其次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再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届满时,事例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在程序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均有权利向有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申请之后,应在三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决定批准取保候审,则应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县等地区。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可适时解除或提前终止,作为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若被取保人违反法律或案件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取保不再适宜,将可能提前解除。如擅自离境、干扰证人、伪造证据等,或案件发现新证据影响定罪量刑时,也可能提前结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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