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涉及开设赌场罪的案件时,对于共犯而言,虽然存在适用缓刑的可能性,但是否能够获得缓刑权还需要全面分析多重相关要素。譬如,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者在共同犯罪中所承担角色的大小,他们在案件中的动向,如是否有自首或其他立功表现,以及他们在案发后的悔过、归还赃款的积极性和认罪态度等等。举例来说,倘若共犯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扮演着次要或者协助角色,其涉案情节相对较轻微,且具有明显的觉悟和挽回行动表达出的悔过之意,同时没有再次从事违法行为的高度风险性,加之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带来显著的不利影响,此时才有可能获判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该如何认定
关于“开设赌场罪”中何种情况被视为情节严重,经过专业的法律界定,有以下几种主要标准可供参考: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高达三万元以上。
这是指在此类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累积起来的总金额已经超过了三万元人民币。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这是指在参与此类赌博活动的过程中,非法聚敛起来的赌资金额已经达到三十万元人民币。
3.建立赌博网站之后,提供给他人进行组织管理,通过这种方式所获得的违法所得金额已达到了三万元以上。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通过这种方式所获得的违法所得金额也已达到了三万元以上。
5.除上述四点以外的其他严重情形,都可以作为判断是否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开设赌场罪主谋是什么行为
在涉及到开设赌场这一犯罪活动中的首要分子或首要主犯时,通常是指那些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发挥着组织、策划、领导和指挥作用的人。他们的行为举止往往决定了赌场的选址、运营模式的制定、员工的分工安排、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利润的分配等重要环节的走向。就司法审判而言,这些主谋者需要承担起主要的刑事责任。他们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主要是根据赌场的规模、经营时间的长短、涉及的赌资数量、参与赌博的人数以及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得出的结论。一旦被确认为首要分子或首要主犯,他们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审理开设赌场罪共犯案件时,缓刑权需全面分析多重要素,如犯罪程度、角色大小、动向、悔过表现等。若共犯扮演次要或协助角色,情节轻微,有悔过之意且再犯风险低,对社区无显著影响,可能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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