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亲子鉴定中心名录最新收集一览(附2024全新机构地址)

最新修订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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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宁,DNA亲子鉴定技术的发展,使得,无论是父子、母子,还是兄弟姐妹,只要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DNA样本,就可以进行科学、准确的亲子鉴定。与传统的方式相比,DNA鉴定的准确率极高,这种技术的优点在于,它可以提供精准识别、指纹识别等更为精确而全面的证据,为人类的生活带来更多的安全感和保障。
南宁亲子鉴定中心名录最新收集一览(附2024全新机构地址)

在南宁,DNA亲子鉴定技术的发展,使得,无论是父子、母子,还是兄弟姐妹,只要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DNA样本,就可以进行科学、准确的亲子鉴定。与传统的方式相比,DNA鉴定的准确率极高,这种技术的优点在于,它可以提供精准识别、指纹识别等更为精确而全面的证据,为人类的生活带来更多的安全感和保障。

南宁亲子鉴定咨询机构

南宁桂西基因

机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泰安大厦26层12号写字间

业务范围: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咨询预约、胎儿产前亲子鉴定、亲缘关系鉴定、上户口等DNA鉴定咨询服务。

服务范围:包括且不仅限于兴宁区、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横县、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及周边城市(桂林、贺州、梧州、柳州、来宾、贵港、玉林、河池、钦州、北海、百色、崇左、防城港)。

中心简介:南宁桂西基因是一家专注于生物领域基因检测咨询服务的机构,依托第三方实验室提供高通量、高准确度的DNA鉴定方案。实验室配备先进设备,如AB公司3500XL遗传分析仪和illumina测序仪,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为每一位客户提供公平、公正、真实的咨询服务及结果。

南宁正规亲子鉴定机构名单

1、广西正廉鉴定中心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43号竹溪苑商业楼A座A302、A303、A305

2、南宁市金盾鉴定所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89号

3、南宁市中一鉴定所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4号楼16层

4、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鉴定所

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59号

5、广西公仆鉴定中心

地址:南宁市桃源路35号

6、广西公众鉴定中心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号

7、广西天弘鉴定所

地址:南宁市长园路8号大地华城B

8、广西众邦鉴定中心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82号金旺角大酒店附楼3楼

9、广西金桂鉴定中心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号荣恒名都B座4层

10、广西科桂鉴定中心

地址:南宁市竹塘路5号物业综合楼

免责声明:以上机构信息来源国家鉴定名录网,皆为读者提供更多信息咨询,所涉内容不构成办理、咨询建议;如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文章内容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可及时留言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理由,在收到后将采取相应措施。

南宁亲子鉴定在哪里可以做?

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可以在以下机构或单位进行:

1、私人鉴定机构:一些私人机构或公司提供私人亲子鉴定服务,通常具有较高的保密性和灵活的鉴定方案。这些机构一般不受部门或法律要求的制约,可以更好地保护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

2、在线鉴定平台:现在一些在线鉴定平台也提供隐私亲子鉴定服务,方便客户远程咨询和样本寄送,保障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但需要注意选择合法、可信赖的平台,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和公正性。

在选择隐私亲子鉴定机构前,需要仔细了解其资质、信誉和服务内容等方面,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保密性。隐私亲子鉴定虽然不需要经过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认证,但如果涉及到法律纠纷,则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

南宁亲子鉴定办理流程

1、咨询:首先需要向鉴定机构咨询亲子鉴定的相关信息,包括费用、采样方式、鉴定时间等。

2、签署协议: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后,需要签署保密协议和鉴定协议,确定亲子鉴定的具体方案和过程。

3、采样:根据鉴定机构要求,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采样,例如口腔拭子、血液或头发等。

4、测试:鉴定机构会将采样的标本送往实验室进行测试,根据测试结果生成鉴定报告。

5、报告:在完成测试后,鉴定机构会向客户提供鉴定报告,说明鉴定结果并解释其意义。

6、反馈:如果对鉴定结果有任何疑问或不满意,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反馈,并进行和解决。

南宁亲子鉴定中心价格表

下面为大家整理好了亲子鉴定的费用、需要的检测样本及收集样本方法,给大家参考,亲子鉴定费用父子或母子价格:3800元-4800元。

1、个人隐私亲子鉴定收费:1800-2800元之间,仅供鉴定者知道结果,为了个人隐私,鉴定报告中父亲使用字母F表示,母亲使用字母M表示,孩子使用字母C表示。

2、司法亲子鉴定收费:2000元-3000元左右起,鉴定检材采样在鉴定机构现场进行,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应,需要鉴定人带有效证件到鉴定机构现场实名办理。

3、无创产前亲子鉴定收费:3800元-4800元之间,是个人隐私亲子鉴定的一种,可以在怀孕6周后进行,提前知道父亲是谁。

南宁亲子鉴定费用和什么有关?

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需求以及情况,因此每个人的价格之间可能存在着差别。价格的因素主要有:

1、鉴定样本数目(参与鉴定人数):鉴定样本数量(被鉴定人数)越多,费用越高。

2、鉴定难度:鉴定样本种类是否特殊,特殊样本鉴定难度更大、费用更高。常见的样本有血液血痕、口腔拭子等,特殊样本有用过的牙刷、嚼过的口香糖等。

3、鉴定时间:亲子鉴定结果通常是在3-7个工作日出具结果,加急处理最快能当天出具结果。加急一般有6小时加急、24小时加急、48小时加急以及72小时加急,不同的加急服务所需要的加急费也会有所不同。

涉及亲子鉴定的处理中应考虑以下几点:

1.保护隐私:鉴于亲子鉴定涉及个人隐私,可能孩子未来的成长,审理应依法保密,相关鉴定报告也应妥善保管,并在法律文书中慎重措辞。

2.优先调解:考虑到涉及亲子鉴定的婚姻的特殊情况,出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的立场,法院在处理这类时应首选调解途径,力求和解。

3.适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仅就亲子问题提起,在当前法律框架下,法院不应受理,而应指引当事人向其他相关部门求助。

新生儿上户口流程,新生儿上户口所需材料

办理条件:

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公民或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公民为其新生婴儿办理报户。

办理材料:

1、《婴儿出生登记申》。

2、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父母律文书:复印件要复印整本。

4、申请人父母户口簿、。

5、申请人满三周岁的,提交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双(多)胞胎申报的,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

注:集体户口的要到住房出具无房证明。

新生儿入户所需材料:

(一)婴儿监护人持申请材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进行申报并现场摄像。双(名)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的,申请人需到场面视。

(二)收到申请材料后,经过初审,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现场摄像。按照受理类别当场办理登记或出具受理回执后呈报材料;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的,需同时拍摄申报人及申请人图像。

2、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申请材料,待材料齐全后受理。

3、不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理由当场告知申报人。

(三)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办理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四)经入户的,由通知监护人持本人、户口簿、《户政业务受理回执》和申请人相片(满三周岁的提交近期一张一寸免冠照)到拟登记地办理登记手续。满十六岁的,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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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律师回复] 对于宁波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三)康复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五)停工留薪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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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律师回复] 宁夏工伤赔偿标准有很多项目,以下是部分赔偿标准项目:1、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法律依据】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宁波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宁波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的标准与受工伤本人的工资有直接关联,并不是按地区划分的: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
3、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宁波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律师回复] 对于宁波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三)康复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五)停工留薪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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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宁波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展开全部工伤的标准与受工伤本人的工资有直接关联,并不是按地区划分的: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
3、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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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宁波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注:具体可以查看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五、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七、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八、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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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土地共有二类: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52000元/亩;建设用地:52000元/亩;未利用地:41600元/亩。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45000元/亩;建设用地:45000元/亩;未利用地:36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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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哥哥在上班出差的时候受了工伤,现在涉及一项赔偿的问题,我想看一下宁波市工伤待遇一览表,麻烦各位。
[律师回复] 对于宁波市工伤待遇一览表的内容,主要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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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起诉时效一览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最新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一 审
诉讼时效
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环境保护法66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民诉101条)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100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108条)
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证据规定23条)
立案
应在收到状或口头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
6、7条)
申请先于执行
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司法解释169条)
公告送达
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92条)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267条)
答辩期
国内。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25条)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8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提出上诉,上级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127条)
举证期限
由 双方协商并经认可,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 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33条,简易程序22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依照《证据规定》
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书面申请复议,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
申请鉴定
应 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指定。(证据规定2
5、2
6、2
7、28条)27 条指对人民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该准许。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应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根据案件事 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应该准许。(合同法解释一30条)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人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认可。(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37条)
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38条)
提交新证据
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日限制。(证据规定4
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200条)
传唤期限
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民诉司法解释227条)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民诉4
5、47条)
罚款、拘留 复议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16条)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申请延期(民诉83条)
一审审限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3个月。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
第八条)。
特别程序。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4
9、161条)
判决书送达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148条)
二 审
上诉期间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民诉164条)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9条)
上诉后移送案件期限
原审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民诉167条)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二审审限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76条)
再 审
再审申请期限
当 事人向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 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 200、205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 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民诉209条)
接受抗诉的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民诉211条)
审查再审期限
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04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
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执 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 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生 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 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行)
申请执行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执行管辖权异议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不审查异议。(执行工作规定61条)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当 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同上,第9条)。(民 诉225条)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民诉227条)
中止执行后期限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讼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
未 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 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提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讼的,执 行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执行措施期限
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份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29条)
应给予被执行的宽限期
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
评估报告期限
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提出。(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变卖规定11条)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
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变卖规定14条)
恢复拍卖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1条)
拍卖裁定期限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规定23条)
拍卖物移交期间
人民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规定30条)
第二次拍卖限期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6条)
第三次拍卖
第 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拍,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 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
7、28条)
执行审限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审限若干规定第5条)
申请上级执行期间
人 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申请执行。(民诉226条)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收到 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 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
不受期限限制
采取本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民诉254条)
劳动仲裁
诉讼时效
劳 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 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审查受理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
9、32条)
答辩期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
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该规则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增加、变更请求
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条))
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延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仲裁审理期限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期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
二、时效的起算:
1.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 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3.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 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 时,才产生请求权。
4.以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因为不实施相应行为是债务人的义务,则侵权事实自债务人实施相应行为之时构成。债权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违反义务时即能行使请求权。
我一个朋友最近在工地干活的时候受伤了,不知道在不在工伤赔偿范围内,想咨询一下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
[律师回复] 工伤赔偿项目待遇标准详细说明
1、医疗费
【要求】: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标准】:实报实销。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要求】:工伤住院期间。
【标准】:不同城市赔偿标准不同。例如海南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标准】:不同城市赔偿标准不同。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治疗费
【要求】: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标准】:足额结算费用,实报实销。
5、辅助器具费
【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标准】: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
【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
【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
2、丧葬补助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死亡。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
3、供养亲属抚恤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死亡。
【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1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死亡。
【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
5、劳动能力鉴定费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且通过劳动能力鉴定。
【标准】:由各省市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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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产税怎么征收新房产税征收规则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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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丹县新型合作医疗在南宁中医药大学附院可以报销吗?
[律师回复]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患者须凭本人医疗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经确认身份后,在区内乡镇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刷卡报销,在区内及区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帐时直接刷卡报销。
二、在市外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应在出院后三个月内,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带医药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无效)、住院医药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门诊病历、患者身份证、医疗卡、户口簿、经办人身份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新农合窗口报销医药费用。
三、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可持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证明书,向新农合业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新农合办审核批准后,其门诊医药费用可以列入新农合基金的报销范围,按住院报销标准以年度为单位报销。
四、因意外伤害的住院患者,出院后还需提交由户口所在村(居)签字盖章的意外伤害引发的原因确认证明以及医院的病案记录。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及记录的,不予受理。报销周期为经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新农合窗口受理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新农合业管中心稽查人员调查、审核,属实后予以报销;责任由第三方负责的,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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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2023拆迁补偿新标准
房屋拆迁应当对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进行补偿,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发生矛盾和纠纷,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办理。我们在遇见南宁市拆迁补偿新标准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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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西最新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15年江西最新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问题解答如下, 2015年江西最新工伤赔偿标准项目待遇备注计算基数月份/比例支付渠道医疗期间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12个月用人单位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停工留薪期间需护理的,需医院证明,单位派人,未派,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给付护理费。医疗费用实际发生100%基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伙食补助基金转院费用基金交通、食宿费用医疗终结辅助器具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100%基金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护理费完全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基金按月计发大部分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基金按月计发部分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基金按月计发一至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基金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基金本人工资23个月基金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基金每月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90%基金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二级本人工资85%基金本人工资80%基金四级本人工资75%基金五至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基金六级本人工资16个月基金每月伤残津贴五级本人工资70%用人单位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六级本人工资60%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20个月基金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此基础上增发3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六级本人工资17个月基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32个月用人单位六级本人工资28个月用人单位七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基金八级本人工资11个月基金九级本人工资9个月基金十级本人工资7个月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基金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此基础上增发3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八级本人工资8个月基金九级本人工资7个月基金十级本人工资4个月基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本人工资25个月用人单位八级本人工资21个月用人单位九级本人工资17个月用人单位十级本人工资13个月用人单位因工死亡丧葬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基金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基金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本人工资40%基金
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3、按月支付。其它亲属本人工资30%基金孤寡老人、孤儿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10%基金附:上一年度南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16元(鹰潭3853元、景德镇3346元、萍乡3535元、九江3600元、新余3849元、赣州3696元、吉安3506元、宜春3399元、抚州3732元、上饶3519元),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制表:胡圣民律师(江西秦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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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天津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天津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天津标准)(
1)七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3)九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十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天津标准)(
1)七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2)八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九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4)十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2018年天津市工伤认定办理流程
地址: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耕地赔偿标准?失地保险怎样购买?地上附着物如何补偿?
[律师回复] 四川省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二、八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举例: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基金):八级伤残:地级市、州的社平工资8;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八级伤残:地级市、州的社平工资18;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注:成都地区的工伤可以参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成都地区一般为60-80元天。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六、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七、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07年12月12日出台《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八、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律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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