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抚养权的归属并非不可更改。若是直接负责养育子女的一方存在严重妨碍儿童健康成长的情形,如罹患重大疾病或身体残疾导致无法承担起抚养责任、未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等等,那么另一方有权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求。除此之外,若子女年满八周岁,自愿选择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离婚后小孩的抚养费怎么出
就离婚事宜,双方关于孩子以后的抚养问题需达成共识。一旦在协议中无法协商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则交由人民法院裁决。在这个过程中,对于由哪一方来承担孩子成长所需的教育与生活费用的责任,其支付额度以及时间长度,都需要由当事人进行深入讨论并尽快达成一致满意的结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家庭来说,为了能够让孩子受到良好的照顾,抚养孩子的那一方每月所承担的养育费用通常可以控制在他们总月收入的20%到30%之间。当然,如果面临的是需要照顾的孩子数量较多的情况,那么这个比例还可以适当地提升,但是,也务必确保不会超越他们月总收入的50%范围。至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家庭,他们在抚养孩子的费用上,可以参考他们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根据上面提到的比例标准来计算并制定相应的抚养计划。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例外情况都是如此简单就能处理。有时候会有一些非常特殊的因素需要考虑,因此,我们建议在这个时候,也可以适度地提高或降低原来的抚养费用的给付比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离婚后小孩怎么判给女方
依照我国现行法规条例规章,在婚姻解体之后对子嗣的抚育监护权力的分配方案,主要依据于以下几个关键要素:孩子的出生日期、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家庭生活的地理位置与环境等。一般的情况下,年幼至不满两岁的婴儿,通常情况下由母亲监护抚育。然而,如果孩子已经过了两岁,那么双方将可以商议关于抚育监护权力的归属,如未能达成协议的话,则必须尝试让法院按照上述考虑因素给出裁决。另外,如果母亲具备以下条件,将会更加有利于她争取到孩子的抚育监护权力: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居住场所、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教育经历等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和现实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
离婚诉讼中,抚养权可变。若抚养方有碍子女健康成长,如重病、残疾致抚养无能、失职或虐待,对方可申请变更。子女满八岁且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抚养能力,亦可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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