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其具体数量应根据受害者因遭受侵害而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确定;在实际损失无法准确计算时,则可依据侵权方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来加以衡量;若受害者或侵权方的经济损失均难以确定,则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适当倍数来合理地确定赔偿金额。对于恶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赔偿金额可在按照前述方法确定的金额基础上,增加一倍至五倍作为赔偿数额。赔偿金额还应包含受害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
首先,我们需要指出,凡是依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侵权行为地将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存地点以及查封和扣押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地方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特别说明的是,侵权商品的储存地点,是指在某处存在着大规模或者习惯性的存储或隐藏侵权商品的场所;而所谓查封及扣押地,即是指由海关、工商等相关权威机构依法查封并扣押了侵权商品的进程中所涉及到的具体所在地。其次,当原告针对涉及多个在不同地点实施侵权行为的被告人提起共同诉讼时,原告有权自行选取其中任何一名被告所实施侵权行为的地方人民法院作为主要管辖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到侵害商标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的裁定,其最终结论取决于诸多多层次立体因素的共同作用与决定。首要之务便是全面审视并评估侵权行为的本质特性、其恶劣的情节程度及由此引发的深远性损害影响。就商标侵权而言,倘若侵权者蓄意为之且情节严重,那么他们很有可能面临高额的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了权利人因为遭受侵权而蒙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侵权者从侵权行为中获取的不当利益等等。至于专利侵权,通常情况下,法院会综合权衡专利的类别、侵权者的主观过失、以及侵权行为对专利技术应用程度等多重因素。裁决内容可能涵盖制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多项措施。赔偿金额的确定往往依据权利人的损失状况、侵权者的非法所得等因素进行衡量,如若无法准确计算,法院将根据专利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情节等多方面因素,酌情给予一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的赔偿金。总的来说,每一起事例的具体裁定结果都将因其独特的事实背景和法律规定而呈现出各自的差异性。
赔偿侵犯注册商标权金额依受害者实际损失定,损失难定则按侵权收益算;两者均难定,可参考商标许可费倍数。恶意侵权情节严重者,赔偿额可增至一至五倍前述基数,并含制止侵权合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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