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书不见了可以补办吗
若不慎丢失离婚协议书,通常情况下仍可进行补办。您只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前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阅相关离婚档案资料,并依据档案记录内容重新拟定离婚协议书即可。若是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您亦可与法院取得联系,请求获取相关档案材料以备所需。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二、离婚协议书准备几份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离婚协议书拟定之时须预留出三份原件。其中男女双方每人各自持有一份,而民政部门亦需留存一份作为备案记录。
若夫妻二人共同选择自愿离婚,则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且需由本人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在此前提下,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两位当事人自愿离婚之意愿,及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以及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共识之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截止日期起的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期限过后的三十日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出离婚证书发放申请;倘若双方未能按期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协议起诉流程如何走
离婚协议形式的法律纠纷的法律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当事人需精心准备一份起诉书,详细书写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欲诉之事实和理由。接下来,当事人应积极搜集与离婚协议相关的各类证据,如离婚协议书、财产证明文件、涉及子女抚养权的相关证据等等。随后,当事人需将整理完备的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立案。在一般的情况下,离婚事例的管辖权归属于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法院,但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其常居地并不一致时,则按照被告常居地计算其管辖权归属。在法院立案成功后,将有专员负责安排将传票送达被告,同时也会为当事人预订开庭时间。进入法庭审理环节,当事人应有条不紊地清晰准确地表达自身的主张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从而配合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们强烈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在法律层面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离婚协议书遗失可补办。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原登记机关,申请档案查阅,根据存档记录重新起草协议。若离婚经法院判决,则联系法院获取相关档案,用于补办协议或留作备用。务必确保补办过程符合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