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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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罪的量刑主要考虑金额大小、情节严重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一般来说,金额越大、情节越恶劣,处罚就越重。如果是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械盗窃或者扒窃等严重情节,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具体来说,如果金额较大,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金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刑期可能会在三到十年之间,并处罚金;如果是特别巨大或者情节极其严重,刑期可能会在十年以上,甚至是终身监禁,同时还可能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过,犯罪后的悔过表现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如果犯罪人能够积极悔罪,可能会得到从轻处罚。
盗窃罪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一、盗窃罪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关于盗窃罪的量刑问题,其基本依据在于犯罪分子实施盗窃行为所涉及到的金额、盗窃情节的恶劣程度以及犯罪分子在案发后的悔过表现等多个方面。通常情况下,当盗窃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存在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械盗窃、扒窃等特定情形时,相关人员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具体而言,若盗窃金额较大,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而对于那些盗窃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至于盗窃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他们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终身监禁,在此基础上还有可能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严厉制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量刑起点都是什么

1.当行为人被判定为涉及盗窃罪的案子时,可以遵循以下不同案件情况,对其判处相应范围内的刑期起始点。具体包括:(1)如果犯罪行为涉及到盗取数额较大的物品,亦或是在一年以内多次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合进行扒窃行为达到了三次以上的,可以将量刑起点设定在三个月的拘役处罚直至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范围内;(2)倘若涉案数额巨大量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性质恶劣的情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量刑起点选定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3)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犯罪行为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且同时还具有其他非常严重的情节,便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设立对应的量刑起点。

2.根据以上提到的量刑起点,我们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依据盗窃物品价值、犯罪次数以及实施犯罪时使用的手法和手段等因素,来酌情增减刑罚数量,从而最终确定基准刑期。

3.如若犯罪者盗窃的对象属于其近亲的财产,那么就可以减轻基准刑期的50%以下作为惩罚措施。尤其要强调的是,对于那些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的情况,应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的量刑起点是多少金额

关于盗窃罪之量刑起点金额,因地域不同而存在差异。在多数司法辖区内,盗窃罪之量刑起点一般介于人民币壹仟元至叁仟元之间。然而,具体数额标准可能受到该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差异。同时,盗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实施手段、犯罪次数以及是否构成累犯等因素亦将对量刑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值得关注的是,法律规定可能随着时间推移发生变动,故建议您查阅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以获取准确信息。

盗窃罪量刑依据金额、情节恶劣度及悔过表现。金额大或多次、入室、持械、扒窃等情节严重者受重罚。金额较大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并处罚金;巨大或情节严重者,三至十年徒刑加罚金;特别巨大或情节极严重者,十年以上徒刑至终身监禁,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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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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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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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盗窃罪的盗窃金额怎么计算 (一)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二)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应分别计算;难以区分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三)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仍按物品被盗时的原值计算。 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 (四)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五)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货、劣货,按假、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计算。 (七)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满16岁以后进行的盗窃行为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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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盗窃罪的盗窃金额怎么计算 (一)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二)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应分别计算;难以区分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三)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仍按物品被盗时的原值计算。 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 (四)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五)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货、劣货,按假、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计算。 (七)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满16岁以后进行的盗窃行为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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