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素通常主要涵盖以下四个层面:
第一,当行为人毫无法律依据且肆无忌惮地随意攻击或殴打他人时,情节恶劣的情况应予以考虑;
第二,若行为人积极追逐、阻截、辱骂和恐吓他人,且犯罪情形严重恶劣,则可作为司法判断的参考指标之一;
第三,强行抢夺、要求甚至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且情节严重者,亦属此类犯罪的范畴;
最后,在公共场合挑起纷争,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同样可以被视为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举例来说,如果行为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或者一次性殴打多名受害者,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构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能撤案吗
对于寻衅滋事罪而言,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则可撤销案件:(1)情节极其微小且社会危害性较弱,被视为非犯罪行为的;(2)该罪行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界限的;(3)经过特别赦令而获得免除刑罚的;(4)根据刑法规定应由受害人依据其意愿提起诉讼的犯罪,但因没有告知或撤回告知而无法得到追究的;(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已经离世的;(6)其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再展开刑事调查追究的。如若无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出现,仅因其得到当事人的谅解抑或是当事人希望对案件进行撤销,这种情况下其实无法撤案,因为这涉及到公众利益的问题,最终的决定权应当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公权力机构行使。《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寻衅滋事罪批捕了可以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对寻衅滋事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之后,是否有可能批准其取保候审,这需要全面地考量多重因素。通常而言,如果该犯罪嫌犯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那么检察机关和审判机构都有权考虑为其批准取保候审:1. 预见其可能会被定罪为管制、拘役或者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2. 判断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3. 确认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内的母亲,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情况;4. 当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然而,最终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还需结合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性质、情节以及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无法律依据,恶意攻击或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是积极追逐、辱骂、恐吓他人,犯罪情节严重;三是抢夺、要求或破坏公私财产,情节严重;四是在公共场所挑起纷争,严重扰乱秩序。如行为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一次性伤害多人,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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