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包括盗窃罪在内,确实存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附带缓期执行的可能性。这种情况通常会发生在盗窃行为的情节相对轻微,被告人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真诚表达了悔意,并且评估后认为其再次犯罪的风险较低,同时宣告缓期执行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时。例如,对于初次触犯法律的人来说,他们的盗窃金额可能并不大,而且他们能够积极地退还赃物以获得受害者的谅解等等。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适用缓期执行,还需要根据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和权衡,并由法院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盗窃罪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针对涉及团伙盗窃相关案件,倘若主要犯罪嫌疑人满足以下取保候审的具体要求,便可提出相应的申请:
若患重病、丧失自我生活能力之人、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等情况下,实施取保候审后并无可能造成重大社会风险,同样适用取保候审。
然而需要引起广大群众关注的是,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已被判刑罪犯一般情况下不得保释。
然而依法合规的前提之下,如满足特定条件,则可采用假释方式暂缓执行;
另一方面,如果符合特定条件,亦可实行非拘役型的社区矫正政策,使其在家中指定场所完成后续的刑期执行。
在此需特别指出,社区矫正并非我们通常理解的保释,它更接近于“保外就医”,即后续刑期在监狱之外在家中指定场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盗窃罪可不可以假释
涉及盗窃罪行并被判定刑期处罚的罪犯,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下,他们享有被假释的权利。这其中包括严格遵循监狱规则,接受全面的教育和改造,展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并且不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等等。然而,对于那些曾多次犯罪的累犯,以及因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他们将无法获得假释。对于那些因盗窃罪而正在服刑的罪犯来说,如果他们原先所被判决的刑罚并不属于上述禁止假释的范畴,而且在服刑期间表现出色,符合假释的其他法定要求,那么经过法定的程序,他们确实有可能获得假释。但是,最终能否得到假释,还需要考虑到他们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改造情况等多个方面的因素,由相关的司法机构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决定。
在刑事案件中,包括盗窃罪,被告可能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附缓期执行。这通常适用于情节轻微、有悔意且再犯风险低的被告,如初次犯罪者,盗窃金额小且能积极返还赃物。但缓期执行的适用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由法院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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