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立案后处理流程具体是什么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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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诈骗案被立为刑事案件后,公安部门会展开一系列侦查工作。他们会调查当事人、检查现场,追踪资金流向。如果抓到了嫌疑人,会对其进行审讯。等侦查工作结束后,要是证据确凿,公安部门会把起诉意见书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觉得证据不够充分,可以要求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等确定了犯罪事实,检察院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会依法进行审理,最后作出判决。
诈骗罪立案后处理流程具体是什么程序

一、诈骗罪立案后处理流程具体是什么程序

在诈骗案件一经立为刑事案件后,公安部门将依据法定程序展开全面的侦查作业,其中包括深入了解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全面检查现场、搜集罪犯资金流动情况等关键环节。若犯罪嫌疑人已被成功逮捕,公安部门将对其进行严格的审讯。待所有侦查工作结束后,若公安部门认定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充分,他们将会撰写一份详尽的起诉意见书,并将该文件连同所有相关的案卷资料和证据一起提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裁决。检察院在经过严谨的审查之后,如发现仍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他们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再次进行调查,或者由检察院自己进行侦查。若检察院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实,证据确凿充分,并且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他们将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的公诉请求后,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正的审理,并最终做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侦查的一般要求】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二、诈骗罪立案后找不到人怎么办

在涉及诈骗行为的案件已经依法立案之后,倘若仍有符合逮捕条件且存在潜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有关公安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通缉令,以确保能够采取有效性的措施将其成功追捕归案。

而且,各级别的公安机关在自身权限范围内,享有直接发布通缉令的权利。

然而,如需发布涉及超越自身权限的通缉令,则应向批复权限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并等待审批。

对于那些在经立案后仍然无法抓捕到的犯罪嫌疑人,相关方面将会启动网上追逃机制。

具体来说,这就是借助于公安机关各个部门以及个警种间的协同工作,在日常的公安业务活动中充分发挥出各自的职责优势,当发现任何可疑人员线索时,要能够迅速地通过公安网络平台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对相关人员开展快速精确的查询、比对,最终实现对此类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抓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诈骗罪的话务员怎么判的

对于涉及到诈骗犯罪的话务员之判决方式,须依据个案情况做全面剖析。通常来讲,在诈骗案件之中,话务员可能被视为是从犯。法院将依据话务员在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参与的程度以及所涉犯罪收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评估。若话务员明确知晓其所属公司或组织正在实施诈骗行为,却仍然积极参与其中,那么他很有可能被判定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人,并根据其在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具体角色及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相较于主犯而言,从犯的量刑通常会相对减轻,然而具体的判刑幅度则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值得强调的是,法律的判断过程颇为复杂,具体的判决结果必须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裁断。

在诈骗案成立刑事案件后,公安部门依法侦查,包括调查当事人、检查现场和追踪资金。逮捕嫌疑人后,进行审讯。侦查完毕,若证据确凿,公安将提交起诉意见书给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可要求补充侦查。确认犯罪事实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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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立案程序:
1、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3、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
(1)事实审查。
(2)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
4、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对立案的材料进行审查核,要是审查后需要立案的,则制作立案决定书进行立案;
对于决定不立案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84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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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立案程序:
1、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3、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
(1)事实审查。
(2)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
4、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对立案的材料进行审查核,要是审查后需要立案的,则制作立案决定书进行立案;
对于决定不立案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84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立案程序应该如何走,立案的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立案程序:
1、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3、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
(1)事实审查。
(2)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
4、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对立案的材料进行审查核,要是审查后需要立案的,则制作立案决定书进行立案;
对于决定不立案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84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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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买卖协议。2、查档。3、转定。4、物业评估。5、申请按揭。6、银行出 承诺书。7、签署担保协议。8、办理委托公证。9、赎契。10、申请产权转移递件。11、审批。12、缴纳税费。13、出证。15、交接物业。16、结清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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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 1.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2.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 1.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组成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1.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2.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人民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4.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开庭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诉讼中止和终结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判决和裁定 1.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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