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的抚养费给到什么时候结束
抚养责任通常应当涵盖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之际。
然而,若子女已经年满十六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八岁的法定年龄,且其劳动收入已然成为其主要生存手段之一,同时还能够在当地维持基本生活水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家长便得以停止向子女提供赡养费。须知,无论子女是否已有独立生存能力,作为其父母,他们依然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起帮助子女度过难关的重任,尤其是那些未成年子女,以及没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子女,他们可能因为各种非主观因素,如正在接受高中及以下阶段的学习教育,或者因身体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维持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孩子的抚养权应当怎样变更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变更问题,我们提供以下两种途径供您选择:
首先,在离婚之后,父母双方有权利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从而对子女抚养关系进行适当的调整。
其次,当离婚之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益:
(1)作为子女共同生活方,由于遭受严重疾病或因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2)作为子女共同生活方,由于不尽抚养义务或涉及到虐待子女等不良行为,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明显者;
(3)当子女年满八周岁时,若明确表现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意愿,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4)如有其他充分的合法原因导致抚养权变更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关于起诉确认孩子探望权利之正当性的立案费用方面,其金额普遍较低。事例受理费用主要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具体数额通常在50元至300元之间浮动。然而,实际收费标准仍可能因地域差异、事例复杂程度以及是否涉及到财产分割等多重因素而有所不同。若事例仅涉及到探望权的行使,且未牵涉到任何财产分割问题,那么大部分情况下,所需支付的费用将相对稳定。值得一提的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可能还会产生诸如律师代理费、鉴定费用等额外支出,但这些费用并非立案时所必需缴纳的部分。因此,最终的费用应以受理法院的具体要求及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抚养责任一般到子女18岁。若16岁以上子女劳动收入为主,能维持生活,父母可停止赡养。但父母仍需帮助未成年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特别是因学习或疾病等非主观原因无法自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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