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的抚养费给到什么时候停止
原则上而言,父母应对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用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但如若子女已经超过十六周岁且不满十八周岁,其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日常生活的保障,同时能够维持当地一般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准时,家长可选择中止向其提供抚养费用。同样地,尽管子女已成年,但仍未能达到独立生活的条件,例如在读高中及以下学历,或是由于身体状况或劳动能力受损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家长仍然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孩子的抚养权应当怎样变更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变更问题,我们提供以下两种途径供您选择:
首先,在离婚之后,父母双方有权利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从而对子女抚养关系进行适当的调整。
其次,当离婚之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益:
(1)作为子女共同生活方,由于遭受严重疾病或因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2)作为子女共同生活方,由于不尽抚养义务或涉及到虐待子女等不良行为,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明显者;
(3)当子女年满八周岁时,若明确表现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意愿,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4)如有其他充分的合法原因导致抚养权变更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孩子的户口本被男方拿着离婚诉讼怎么办
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男方持有子女的户口簿,请不要过度忧虑。
首先,户口簿在整个离婚诉讼程序中的作用远未达到影响决策的地步。
您大可向法庭如实陈述该情况,并期盼法庭能够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此外,您还有权利向户籍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开具相应的户籍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在许多场合下都具备与户口簿相同的法律效应。
再者,在离婚诉讼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最终裁决,主要是基于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其中涉及到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环境以及子女自身的意愿等多方面因素,而不仅仅是户口簿的归属问题。
总而言之,即使男方持有子女的户口簿,也并不意味着会给您的离婚诉讼带来实质性的阻碍。
父母通常需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至18岁。若16岁以上子女能自食其力并保持基本生活水平,家长可停止支付。但成年子女若未独立,如求学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生活自理,家长仍需继续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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