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制度与缓刑制度之间缺乏明确的必然联系。前者主要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的法律措施;
然而后者则属于一种特定刑法执行方式的范畴。是否被准予适用缓刑,需要综合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罪犯的悔过表现以及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等诸多因素。若犯罪情节轻微,罪犯具有明显的悔过之意,且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同时宣告缓刑也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负面影响的话,那么便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判决。
然而,我们不能仅仅根据罪犯是否被取保候审这一单一因素来预测其获得缓刑的概率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取保候审能上学吗
当取保候审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便可继续学业,反之,如经侦查机关严谨侦查证实被告确有罪行,则需待定。
需注意,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须严格遵守以下条件: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其居住的市区或县城范围;
其次,若个人地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则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机构报告;
最后,在收到传讯通知时应即时到达案件现场并全力配合调查。《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三、取保候审需要谁的同意才能立案
取保候审举措并不能被视为立案这一重要环节的具有必然性的前置条件,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或依赖关系。所谓立案,即是指各地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自身法定职责权限,对各类所接收到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以及自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等各种形式的材料,依照法律规定各自对应的管辖区域,经过严格审查论证之后,方才将其赋予刑事事例的地位,进而展开全面的侦查或审判工作。在此过程中,立案的关键取决于各项事例事实及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需要以取保候审作为必要的前提条件。
取保候审则是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常适用于侦查阶段,当犯罪嫌疑人身处特定环境下,且满足一定条件时,经由办案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后方可实施。取保候审的具体适用与否,需要办案机关根据事例的实际情况、犯罪嫌疑人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权衡。总而言之,取保候审与立案在程序和条件上是彼此独立存在的,互不影响。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与缓刑无直接必然联系。前者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后者为刑法执行方式。缓刑考量犯罪性质、情节、悔过及再犯风险等因素。若情节轻、悔过明显、无再犯风险且对社区无重大负面影响,或可获缓刑。取保候审非预测缓刑概率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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