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离婚三年之后,很难再对先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进行直接修改。
然而,当存在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时,可能导致那份协议的条款未能真正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亦或因为出现了严重的情势变更,进而对此方的法定权益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在此种状况下,他们可以向当地法院发起诉讼,请求变更已生效的裁判。当然,相关主张需要充足且可信度高的证据加以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离婚三年还能更改离婚协议吗
自离婚三年后以来,有关离婚协议能否被修改的问题,通常而言都是不可行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准则,当夫妻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婚姻登记员将分别听取和尊重双方对于结束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愿,以及对于未来离婚协议书内容的合理愿望,同时进行详细的笔录陈述,记录过程中各方应在阅读后签署自己的名字。
待完成整个离婚登记流程之后,协议便正式生效,此时任何针对先前已设定的离婚协议内容的修改提议均不再具有可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离婚三年还没分家产怎么判
针对离婚之后尚未完成家庭资产分配的情况,一般来说,其裁决方式通常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应明确界定并承认夫妻之间存在的共同财产部分,这其中不仅包含了夫妇关系持续期间的各类常规收入,如工资薪金、奖金提成、投资回报等等,还囊括了房地产,车辆,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经济价值的实物或虚拟财产。接下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涉及到的具体情况,对这些共同财产进行合理且公正的分成式处置。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关键性的考量要素通常包括:夫妇双方的真实意愿,这些财产的取得来源,某一方对家庭财富积累所做的具体贡献,婚龄的长短,以及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抚养等。值得注意的是,若发现存在一方故意隐瞒、转移或出售原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财物的不法行为,那么另一方有权在财产分配中要求获得额外的份额作为补偿。
离婚三年后,直接修改原协议通常不易。但遇欺诈、胁迫致协议非真实意愿,或情势重大变更损害权益时,可向法院申请变更裁判。此需基于充分、可信的证据提出,以确保主张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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