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确认事项引发的争议案件,通常由被告方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拥有法定管辖权;若该被告的常驻地址与户口所在地并不一致的话,则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在涉及到多名被告的情况下,各个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其常驻地址的当地人民法院都具有相应的管辖权。
另外,当诉讼的对象为身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外且未在此定居的人员时,此类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将由原告方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若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和常驻地址不一致的话,则应由原告常驻地址的人民法院行使相关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有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它必须产生在配偶关系持续期间内,也就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书的那一刻起直到离婚或者其中一方离世为止。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被划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夫妻两人为了维持共同生活所需而引发的债务;
另二种则是由配偶中的一人或全体进行共同生产活动所导致的债务。
再者,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一种连带债务,而夫妻关系既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又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构成了共同共有财物。
这使得夫妻共同债务成为了连带债务。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所带来的责任主要在于其对外部的影响,即夫妻俩对共同债务应负有整体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会怎么判
在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裁定时,我们通常采用以下几种基本原则作为指导方针:首先,债务必须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其次,如果债务被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的必要开支,那么这种情况下,通常会被视作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然而,如果所欠之债超过了普通家庭所需的日常开销,这时就需要债权人为其提供证据,证明此笔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或者说,这笔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而产生的。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各种复杂的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与判断。
夫妻共债争议,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常住地与户籍地不符,由常住地法院审理。多被告时,各被告户籍地或常住地法院均有权管辖。涉外身份诉讼,若被告非中国定居,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常住地与户籍地不同,则由常住地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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