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如何判决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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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护权的判决,是为了让子女能得到最佳的保障。会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孩子的年龄、自己的意愿、爸妈的抚养能力,还有家庭环境的稳定程度。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会判给妈妈;两到八岁的,会综合评估来决定;八岁以上的,会尊重孩子的意愿。要是父母有严重的疾病,或者有不好的习惯,这些也会有很大的影响。总之,一切都是为了孩子好。
孩子抚养权如何判决

一、孩子抚养权如何判决

对于子女监护权判决的过程中,常见的考量因素包括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子女能得到最佳权益。例如,子女的年龄、个人意愿、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家庭环境的稳定性等等。在一般的情况下,两岁以下的子女通常会被判给母亲进行抚养;而对于两至八岁的儿童,法院则会根据上述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做出决定;至于八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法院将充分尊重其自身意愿。此外,若某一方存在严重疾病、不良习惯或者其他明显对子女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这也可能成为影响子女监护权归属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孩子抚养权怎么起诉

关于子女抚养权益之权利主张的诉讼流程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在夫妻双方针对离婚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应将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权益问题作为诉请提交至该院,或者单独就此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其次,待法院正式予以立案处理之后,需要依法向法院递交能够证明自身权益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紧接着,法院将会启动关于子女抚养权益问题的审理程序,并在必要的时候展开调解工作;若经调解未能达成和解或共识,法院将依据双方提供的相关事实与理由,同时参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而作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即使夫妻关系从原有的家庭中结束,但父母依然享有对于子女的抚养、关爱与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特别是对于尚不满两周岁的幼儿,法律原则上优先考虑让他们得以接受母亲直接的养育照顾;至于已经年满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倘若父母双方对于抚养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则必须由法院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以优先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为基本原则作出确定性的判。在此基础之上,如果子女已经到达法定年龄满八周岁,政府会尊重并高度重视他们本人真实的想法和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孩子抚养权是怎么判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审判主要遵循“有益于子嗣身心健康发展,保护儿女合理权益不受侵害”这一原则。

通常我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首先,孩子的年龄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情况下会将其抚养权判归母亲所有,除非在此过程中发现母亲存在不适宜抚养的特殊情况。

其次,对于两岁至八岁之间的孩子,我们会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经济状况、日常生活环境、教育经历以及是否存在不良嗜好等多方面因素。

最后,对于年满八周岁及以上的孩子,我们会充分尊重他们的个人意愿。

除此之外,我们也会关注父母能否为孩子营造出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父母双方的真实意愿以及是否存在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特殊情况等等。

总而言之,我们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为每一位孩子提供最佳的成长条件。

子女监护权判决考虑多方面因素,确保子女最佳权益。考虑因素包括子女年龄、意愿、父母抚养能力及家庭环境稳定性等。两岁以下通常判给母亲,两至八岁综合评估决定,八岁及以上尊重子女意愿。严重疾病、不良习惯等负面影响因素也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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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子的抚养权的判决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若孩子小于两周岁,那抚养权一般交给女方。如果孩子大于两周岁,那抚养权一般会判给双方条件比较好的那一方。雷锋需要给予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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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如何解决,法院如何判决小孩抚养权
[律师回复]
一、抚养权纠纷如何处理
抚养权纠纷处理方式
1:夫妻协商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于离婚后小孩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一般首先由夫妻协商确定。这是因为,作为孩子的父母,夫妻双方都应当从对孩子有利的角度出发,通过积极地协商和考虑,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夫妻协商是解决离婚案件中小孩抚养权归谁的最好的办法。这是因为,如果夫妻可以在和睦友善地环境中对小孩的抚养权达成协议,那么离婚后夫妻关系一般也不至于恶化,这样就为小孩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环境。
抚养权纠纷处理方式
2:向
但现实是残酷的,夫妻离婚时为了争取小孩抚养权往往打得不可开交。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常常想当然地把孩子当作一种私人财产,为孩子的抚养权争得你死我活。很多人离婚时都难以就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达成协议,这个时候也就只能向争取小孩抚养权了。
虽然说,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具有一锤定音的效果。但是,夫妻离婚时为了争取小孩抚养权而闹上法庭,最终双方伤了和气、成了仇人,以后不管哪一方争取到了小孩的抚养权,都很可能阻挠另一方探望孩子。因此,从长远来说,离婚案件中通过向争取小孩抚养权时,受伤害最大的往往是孩子。
二、抚养权纠纷,如何判决孩子归谁
1、两周岁以下的小孩怎么判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怎样判决抚养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最高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包括: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二、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二)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孩子是上天对父母的恩赐,是每个父母一生的牵挂。即使夫妻情分已尽,在办理离婚时也要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如果双方对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最好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如何解决才能既保障孩子的权益,又实现自己的诉求。律师经验丰富,一定会帮助到您。
如何判决抚养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最高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包括: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二、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二)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孩子是上天对父母的恩赐,是每个父母一生的牵挂。即使夫妻情分已尽,在办理离婚时也要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如果双方对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最好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如何解决才能既保障孩子的权益,又实现自己的诉求。律师经验丰富,一定会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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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孩子的判决是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孩子的判决是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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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抚养费过高的原因,法院判决抚养费过高的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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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本案的原告即被抚养人妮妮现年仅仅一岁,在其成年的长达十几年的过程中,生活水平的变化、物价的上涨、突发事件的发生等等因素都会对抚养费的给付金额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因此综合本案全案情况,不宜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一次性给付65万元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就是支付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有效成立,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考虑的是第二种意见,驳回了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65万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第一种持肯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系自愿签订,在被告无有效证据证明是受胁迫的情况下,应该得到履行。被告已没有遵从协议的规定连续8个月未支付抚育费,故应该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65万的抚养费。这种意见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体现了合同自愿签订、契约自由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如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现在还哪有诚实信用的立足点可言 而诚实信用原则,众所周知,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如果让时间倒流,如果被告不在这份协议上签字,不认可该条款,可能原告代理人也不会同意离婚。这也许是双方交易的结果,至少在当时被告是这样妥协和让步的。但是本案的离婚协议是否完全等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制度下,婚姻关系还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身契约。我们国家的婚姻制度还不是完全的契约制。因此离婚时签订的协议还具有一定的人身色彩。纵观双方签订的整个离婚协议,如青春损失费、擅自改名、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巨额赔偿等等条款都使得整个协议超脱了普通民事合同的范畴,因此契约自由的精神在此不能轻易的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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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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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抚养费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通过诉讼手段解决抚养费纠纷是当下最直接有效的法律手段。 根据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抚养费纠纷,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抚养权纠纷的,应向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提交民事状,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这里的向原告所在地仅限于有多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情形。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3、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4、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子女抚养费的支出明细及给付方,另一方少支出或不愿意支出抚养费的相关证据; 3、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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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判决书,少女的抚养权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少女抚养权怎么判 经审理认为,抚养权的归属应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为原则。 相关案情 利津县汀罗镇的少女李小A,虽然只有十五岁,却命运多舛,其自出生就在父母昏天黑地的打骂声中长到蹒跚学步。在她呀呀学语的时候,其母韩某与父亲王某婚变,判决李小A由母亲抚养,并且其母自行负担生活费。从此,李小A再未与其生父谋面。李小A的母亲离婚后带着小丽寄居在其舅舅家,李小A在舅母的白眼中度过了一年时光,尝尽了寄人篱下的苦楚。 韩某为了不再给其兄长添麻烦,带着小A到东营市里捡破烂为生。在此过程中,韩某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韩某落下了精神疾病,整天恍恍忽忽的。 1996年秋,韩某经人介绍与年长其十岁的李某建结婚。小A随其母亲到其继父处生活,小A同时也改随继父姓。在将近十年的共同生活中,李某建给予小A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之间建立深厚的父女感情。 命运对小A的考验并没有结束,2020年春,厄运再次降临,小A的母亲精神病发作,服毒自杀。小A的生父得知这一消息后,赶到小A的继父处,以小A的母亲去世,李某建无法直接抚养小A为由,要求抚养小A。遭到拒绝后,小A的生父王某将其继父李某建诉至,要求变更小A的抚养权。 审理过程中,征求了小A的意见。小A表示,因生父一直没有对她尽抚养义务,而自己与继父之间又建立深厚的父女感情,所以不想改变现有的生活环境,愿意继续跟随继父生活。同时,小A的继父也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并表示非常愿意继续抚养小A。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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