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夫妻转移财产
夫妻之间转移财产的现象,主要体现在离婚诉讼期内,其中一方往往有意识地隐藏、窝藏、出售或损害了共同所有的财产,甚至还可能制造虚假的债务以图侵吞对方的财产权益。例如,擅自将夫妻双方共有的银行存款转至他人名下,或是以极低的价格出售共有房产等行为。在进行判断和确认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财产变动的具体时间、操作方式、所用途径,以及其合理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倘若某一方对于相关财产的去向无法作出令人信服并具有说服力的解释,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便有可能被视为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何认定夫妻的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备两项基本特点:
首先,它必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也就是自婚姻缔结之日直至解除婚姻之时这段时间。
然而,若婚姻缔结前即为婚后共同生活所需而购买的物品所负担的债务,同样为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其次,此类债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是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其中涵盖了履行抚养和赡养等义务的责任。
只要以上两个条件均满足,无论是以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名义所承担的债务,都应视为共同债务。
反之,若该笔债务并非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或者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但并未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那么就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应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最新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类型,需要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准则:第一,当夫妻双方向对方签署了相关文件或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有任何一方在事后对其确认或认可的情况下,以此形式所承担的债务,将被视为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第二,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并且只有为了满足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那么这部分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当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即使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已经超过了正常范围,则此类债务原则上应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出具充分证据来证明,这些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总的来说,要确定一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全面考虑到债务的产生目的、用途、金额以及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等多方面因素。
夫妻间财产转移多见于离婚诉讼期,一方常隐藏、出售或损害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债务。如擅自转移存款、低价出售房产等。判断时需考虑财产变动时间、方式、途径及合理性。若无法合理解释财产去向,则可能被视为财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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