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到期了是否自动解除关系
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并不会自行解除相关法律关系。正常的程序是,执行机关应在期限期满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关,而决定机关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策。然而,若经查证犯罪事实清晰且证据确凿充分,那么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刑事追责。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二、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
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详细内容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有被判处罚金、拘役、管制甚至独立附加刑的可能性;
其次,若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且无需采取其他严厉措施就可以达到防止社会危害性的目的时,便可考虑使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身怀六甲的孕妇,亦或是正处在哺乳期的妇女,同样也有被取保候审的资格,前提是这样做并不会引起社会的恶性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有多长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大机构依据具体案情,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而在作出是否实施取保候审的决策时,决策机关会全面考虑事件的各种因素,从而决定取保候审的期限长短。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行事,例如未经相应的执行机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市、县地区;当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出现任何变化时,需在第一时间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等等。若有人违反前述规定,那么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有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没收,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出深刻的检讨,重新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新的担保人,甚至可能面临监视居住或者逮捕的处罚。
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并不会自行解除相关法律关系。正常的程序是,执行机关应在期限期满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关,而决定机关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策。然而,若经查证犯罪事实清晰且证据确凿充分,那么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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